隨著十八大后中國反腐態勢不斷推上新高度,國外學術界逐漸將目光聚焦到中共反腐的內在機制和動力模式上來?!吨袊究罚═he China Quarterly)于今年第3期(總第214期,2014年9月)刊載論文《黨內反腐:中國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Controlling Corruption in the Party: China’s Central Discipline Inspection Commission),作者郭學志(音,供職于美國吉爾佛大學)對以往著墨不多的紀委系統在歷史沿革、組織結構和工作機制等方面進行了頗為深入的研究。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成立于1949年11月,目的是“更好地貫徹執行黨的政治綱領和具體政策,維護黨和國家的機密,純潔黨的組織,加強紀律性,保持同人民群眾的密切聯系,消除官僚主義,并確保正確執行黨的一切決議”,與建國前黨組織中承擔類似職能的內部機構相比,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點區別在于承擔了“執行內部紀律教育”的職責。這就顯示出中紀委是黨組織對黨員進行意識形態領導的重要機構,因而在中央直接隸屬于政治局,其地方分支機構則由地方黨委加以領導,最終形成各級紀委對相應黨組織的絕對服從關系。換言之,紀委系統在成立之初的基本職責是進行黨員思想教育,雖然“文革”中改名換姓,但其基本職責在形式上并未發生改變,1978年恢復前身之后所承載的幾次大規模政治行動更是明確了整頓黨風、黨紀的基本職能,甚至在1980年代的多數時間內仍然主要發揮“進行社會調研、協助領導決策”的作用,而直到1993年與國務院監察部合署辦公之后似乎才將反貪腐作為日常工作的核心內容。當通過以上的歷史梳理,作者認為,盡管職能轉變的過程正是紀委權力不斷增強的過程,但紀委制度設計的原初目的是保障黨內思想認識的統一,但由此也形塑了嚴明的黨組架構之下的內部隸屬關系,使得紀委在承擔了新的歷史使命之后顯得獨立性不足,甚至可能恰為某一時期反腐效果始終不彰的根源。
文章花費大量筆墨描述、分析紀委的操作原則、紀律處分規范和標準,以及反腐措施、手段,從而詳細闡釋和分析了紀委在中國政治運作中所扮演的舉足輕重的角色,并且著重指出近十年來紀委反腐的確取得了令人矚目的重要成績,不但打磨出一整套從檢舉管理到后續監督的工作流程,而且逐漸引導民眾形成了全面反腐的態勢,有效地限制了地方黨政官員在中國經濟高速增長期內濫用行政權力的范圍和程度。但是,作者循前述自主性不足的歷史邏輯得出又一當然推論,即紀委反腐實質上是政治行動,而非法律制裁,并因此至少在客觀上呈現出較強的選擇性和一定的任意性(“以功抵過”的漏洞即為一例)。這就意味著,在反腐已經成為中國當前最大政治之一的今日,仍然需要主張反腐的根本途徑在于法律,紀委反腐可以被視為法律體系尚不完備時期的應急之策。但必須認識到,結構性和體制上的因素,以及傳統文化根深蒂固的影響,制約了黨的紀檢機構有效地約束黨員干部以及懲貪反腐的運動和努力,因此必須將反腐敗的基礎建立在法律制定與執行,而非運動式的整風和內部監察機制之上。
最后,文章指出,有黨內反腐專家認為若想獲得一個可行的解決方案,必得考慮有條件的妥協,從而至少確保不會刺激既得利益者全力阻礙制度化反腐的進程。另外,就此進程而言,或許可以考慮在某些地方設立政治改革特區,實行新的官員選任制度和家庭財產公開制度,從而使制度化反腐體系的建立成為可能。? (文/木懷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