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治平

2011年3月10日上午,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吳邦國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上宣布,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至此,這一根據規劃在九屆全國人大期內“初步形成”、十屆全國人大期內“基本形成”的法律(體系)大工程,終于大功告成。

何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這種說法只是一種政治說辭,還是一種具有規范性含義的政治和法律表述?其真實含義是什么?為什么強調中國特色?這樣做的意義何在?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與憲法修正案第十三條規定的“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二者關系若何?對“法律體系”或者“法治”的這些限定,包含了什么樣的可能性?本文將對這些問題做一個初步的梳理。

何謂“中國特色”

關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可能最早也最完整的官方表述,見于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副秘書長,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喬曉陽2004年的一篇文章。這篇題為《關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構成、特征和內容》的文章,明確提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五項特征,即1.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為指導建立;2.體現了社會主義性質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3.(作為一個正在建設成長中的法律體系)體現出穩定性與變動性的統一、階段性與前瞻性的統一、原則性與可操作性的統一;4.體現了統一性與多層次性的結合;5.體現了繼承中國優秀法律傳統與學習借鑒外國有益經驗的統一。喬曉陽指出,這五個方面的特征作為一個整體,“充分表明我國的法律體系是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體系,與其他國家的法律體系有本質的不同”。在文章的最后,他還提出了構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三項“基本標志”,即“第一,涵蓋各個方面的法律部門(或法律門類)應當齊全。第二,各個法律部門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應當制定出來。第三,以法律為主干,相應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應當制定出來與之配套”。

關于上述表述,首先可以注意的,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這一句式本身。雖然“法律體系”是句中主詞,但是主詞之前的兩個限定詞顯然更引人注意,其中,“中國特色”一詞尤為重要,因為它同時限定了“社會主義”和“法律體系”。進一步說,比較后者,“中國特色”一詞更具特殊性質。但是,與另一個限定詞“社會主義”不同,它要求人們注意的,不是某種理論或者意識形態及其優劣,而是復雜多變的社會現實,是行動的結果,但是同時,它又似乎不僅僅是某種結果導向的實驗/實用主義,而是具有強烈規范色彩的主張,因為面對無論“社會主義”還是其他什么主義,它都為自己要求更高的正當性。

其次,官方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界定也值得做進一步的分析。大體言之,前引喬曉陽的表述包含兩方面的內容:前兩項關乎意識形態,后三項則是技術性的。仔細考察這些特征就會發現,技術性的內容多半不能算是中國特色,而且有些概括未必成立。比如統一性與多層次結合、繼承本國優良傳統同時又借鑒外國有益經驗這兩條,就很難說是中國特色,而且,我們是否真的“繼承(了)中國優秀法律傳統”也大可懷疑。當然,中國法律體系的構成,如法律部門和規范層級的劃分,均有其特點。但是這些特點更具技術性,不足以構成“本質性”的區分要素。比較而言,意識形態方面的特征更重要,也更容易成為“特色”。

然而,主義、思想、理論等雖獨具特色,但它們多屬宏大敘事,其具體含義取決于解釋,因此,解釋權的歸屬和開放程度,就變得極為重要,而這又涉及特定意識形態下的制度安排與政治實踐。著眼于這一點,我們就會發現,“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第二項特征最為關鍵,其完整的表述值得引錄于下:

我國的法律,必須有利于鞏固工人階級的領導地位,有利于加強工農聯盟這一基礎,有利于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發展,歸根結底,要符合先進生產力的發展要求,符合先進文化的發展方向,符合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這是我們一切立法的根本出發點和歸宿,是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本質特征。立法是各種不同意見和利益要求的聚焦,如何在這矛盾的焦點上砍一刀。最根本的判斷標準是“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了保證立法堅持“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在立法工作中必須堅持黨的領導,將經過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上升為法律,使之法律化、制度化,做到立法決策與改革決策相一致。(喬曉陽語,著重號為筆者所加,下同)

著眼于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社會階層變化的現實,談論工人階級領導和工農聯盟基礎頗具諷刺意味。但是對于執政黨來說,正統意識形態的維續關乎其統治的合法性,即使它與現實之間的鴻溝無法掩蓋,也不能輕易放棄。為此,黨還必須“與時俱進”,不斷更新合法性話語以適應形勢的要求。“三個代表”理論就堪為典范。不過,如先前那些主義、思想和理論一樣,新理論的關鍵同樣不在其表述本身,而在誰來判斷其實現程度,以及誰實際擁有代表資格。這時,中國共產黨獨占的領導地位便凸顯出來。

與“工人階級”、“農民”或者“人民”不同,黨是真正的主體。黨有獨立的意志,黨能夠獨自作出判斷和決策,更有嚴密的組織和有效的手段來貫徹其意志,維護其領導地位。由于黨(也只有黨)能夠對什么是社會主義以及人民的根本利益作出判斷,并根據中國社會的具體情況隨時調整其政策,“堅持黨的領導”就不僅是“中國特色”的核心要素,也是保持“中國特色”的前提條件。在制度層面上,這意味著必須堅守以黨的領導為核心的國家體制。在最新有關“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官方論述中,我們可以看到這樣的明確表述:“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最重要的是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在涉及國家根本制度等重大原則問題上不動搖。”“從中國國情出發,鄭重表明我們不搞多黨輪流執政,不搞指導思想多元化,不搞‘三權鼎立’和兩院制,不搞聯邦制,不搞私有化。”(吳邦國2011年3月10日報告)

然而,如此強調“中國特色”,并不是一件無需說明和辯護的事情。世界上所有國家的發展都不相同,其法律體系也是如此,但我們很少看到哪個國家將本國特色置于如此突出和重要的位置。那么,它要回應和解決什么問題?

彰顯“中國特色”的深層邏輯

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就“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召開的記者會上,立法官員就指出:“我國現代化建設,目標是建設一個民主富強社會主義國家。現代化社會一定是一個規則的社會、秩序的社會、專業化的社會,權利、義務明確的社會,個人對自己的未來可計劃而且可預測的社會。這樣一個社會靠什么來實現?要靠法律、靠法治。所以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我國政治發展的一個目標。”(語出信春鷹)就此而言,可以說,在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把實現現代化確定為黨和國家的政治目標之初,法律發展的主題就已經呼之欲出。后來流行的諸如“市場經濟就是法制經濟”一類主張,不過再次印證和重申了這一時代的內在需求。1997年,中共十五大報告提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戰略目標,并于兩年后將這一表述原封不動地列入憲法修正案。這些改變,與經濟與社會發展所帶來的變化正相呼應。

不過,這些政治的、法律和社會的變化也帶來一些新的問題。

從以階級斗爭為綱和強調無產階級專政,轉向現代化建設,不只是黨的工作重點的轉移,還涉及國家治理方式的改變,統治者角色的轉變(“從革命黨轉向執政黨”),甚至,執政黨政治合法性的重新界定。實際上,現代法律制度的建設本身,就引入了涉及政治合法性的潛在挑戰。60年前,中國社會主義法制以徹底摒棄舊法傳統來確立其合法性,如今,重啟法制建設卻意味著重回發端于清末的法律現代化的軌道,而隨著中國日益融入國際社會,近代以來一直由西方主導的一些價值和政治理念,如民主、法治、人權,也被以各種形式導入中國社會。對試圖在轉型過程中維持其合法性于不墜的中共來說,這無疑是一個富有挑戰性的局面。一方面,建構后階級斗爭時代的政治—法律意識形態,需要繼承更久遠的歷史傳統——不只是近代以來的現代化傳統,而且可能包括歷史上的儒家傳統,同時吸納當代流行的具有普遍性的正當性概念和話語。但是另一方面,這樣做同時也面臨其合法性被從這些方面質疑和削弱的危險。正因為意識到這種危險,執政黨經過很長時間才決定接受諸如法治和人權這類以前被斥為表現資產階級虛偽性的概念,而一旦作出這樣的轉變,它立即把這些概念納入到一個可控的話語系統之內,并賦予其“中國含義”。比如,人權變成了主要以發展權為核心的一組訴求,社會、經濟與文化權利優先于公民與政治權利,進而,個人權利主要表現為政府控制下的社會福利分配。這樣做的結果,固然消除或至少抑制了某些可能被視為構成挑戰的因素,但是與此同時,也不可避免地增加了制度內在的緊張性。有意思的是,這些包含內在緊張的關系,又被看成是“中國特色”而予以正當化:

所謂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實際上就是在傳統的理論,包括西方理論和傳統社會主義理論看來不相容的、對立的原則的有機結合。比如,經濟上社會主義的公有制與市場經濟的結合,政治上共產黨的領導和民主法治的結合,思想文化上馬克思主義的指導地位和“雙百方針”的結合。實現這些看起來互相對立、排斥的原則的有機結合與統一,恰恰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根本特征。(朱景文:《中國法律發展報告2010》“導論”,第31頁)

的確,中國革命和改革實踐很難用現成的理論加以說明,相反,它們可能對現有理論構成挑戰,并成為理論創新的經驗基礎。然而這并不意味著中國經驗已經足夠成熟,堪為典范。事實上,中國經驗究竟在哪些方面獨具特色,不同一般,這些問題仍有待于觀察和討論。而且,中國獨有之經驗,即便成立,其是否成功,以及未來發展前景如何,也并非不言自明。“政治上共產黨的領導和民主法治的結合”或具有中國特色,但是這種結合究竟意味著什么?

“法治”,而非“法律體系”

與官方高調宣講“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情形不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的說法并不流行。但是對于我們要討論的問題來說,真正具有重要性和挑戰性的,不是前者,而是后者。因為第一,即使在官方的敘述里,建立“法律體系”也只是滿足“法治”要求的一個部分。“法治”,而非“法律體系”,才是具有戰略意義的目標。第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不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實踐的法律化,它只是反映和記錄了這一實踐,以至可以為后者所吸收。“法治”則不同。它不但涉及制度建設,更包含法律運用的原則。這種原則有其特有的性質,即使在它被地方化的時候也是如此。就此而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或任何諸如此類的表述,都包含了內在的緊張。

何為“法治”?什么是“法治”特有的性質?就其字面意義而言,“法治”即是法律之治,區別于“人治”。這種意義上的法治,既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目標,也是憲法所謂“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之所指。此種法治理念權威而經典的表述見于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公報:

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須加強社會主義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具有穩定性、連續性和極大的權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從現在起,應當把立法工作擺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重要議程上來。檢察機關和司法機關要保持應有的獨立性;要忠實于法律和制度,忠實于人民利益,忠實于事實真相;要保證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于法律之上的特權。

據此,法治包含以下基本內容:

一,法律“具有穩定性、連續性和極大的權威”。所謂“極大的權威”,應當理解為最高的權威,因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于法律之上的特權”。而所謂“任何人”,不僅指個人,也包括機構、組織和政黨。1982年《憲法》明確規定:“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序言”),所有機構、政黨、組織和團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第五條)。這些規范性表述毫不含糊地表明了法治的基本原則。

二,國家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的重要方面必須“有法可依”,為此,要建立“法律體系”,并依據社會發展需要不斷予以完善。

三,法律一經制定,就要嚴格地實施和執行。任何違反法律的行為都將受到追究,并被依法處置。

四,司法機構(此處為檢察機關和法院)必須保持“應有的獨立性”,“忠實于法律”。所謂“應有的獨立性”,應當以滿足“忠實于法律”,維護法律的至上權威為標準。而忠實于“制度”、“人民利益”、“事實真相”等要求,不用說,都是在法律的框架內而言。

在上述明示各條之外,如此界定的法治還隱含其他一些內容,首先,法律之為法律,應當不同于其他規范,它應當具有一般性,其產生須經由特定程序,而且要公開發布,其含義明確,內容前后連貫,互相配合,上下一致;法律的標準應當合理,憲法也要切實可行;行政行為受法律支配,服從于司法審查;有完善的律師制度;保證法院向所有人開放;建立完善的保障制度和機制,以確保司法機構享有“應有的獨立性”等等。事實上,過去30年的法律發展和改革,在所有這些方面均有或多或少的進展。但是同樣明顯的是,這樣一個法治的目標還遠沒有實現,不僅如此,國家治理的種種舉措,在許多時候以及許多方面,并沒有完全指向這一目標。比如,“黨規黨法”在一些領域與國家法律并行甚至優先于國法;黨的機構直接管控國家事務,決定公民權利義務分配和日常生活;通過普遍的運動式執法,去達成特定的政治、經濟或社會目標;公民個人訴諸法律的行動常常遭到來自地方政府的非法限制和壓制;行政部門,甚至司法機構,并不總是以忠實于法律的方式執行和適用法律。司法部門直接聽命于黨,時常根據黨的指示而不是法律規定決定是否受理以及如何審理和判決案件。凡此種種,似乎正在成為社會主義法治的中國特色,它們凸顯出的,正是“堅持黨的領導”和實行“法治”這兩個目標之間存在的緊張關系。

這并不是說,“堅持黨的領導”同“實行法治”必然地不相容,但此二者確實可能產生沖突乃至對立。關鍵在于如何理解和主張“黨的領導”,以及黨是否真的想要實行“法治”。通過事先確定的法律程序,“將經過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上升為法律,使之法律化、制度化,做到立法決策與改革決策相一致”,無疑體現了“黨的領導”。(前引喬曉陽文)而黨根據自己的主張和承諾,服從于自己所制定的法律,則滿足了“法治”的基本要求。這里,“黨的領導”表現在政治領域,同“法治”并行不悖。一旦進入法律領域,黨就應當如其他機構、組織和黨派一樣服從于法律,受法律支配。那么,什么是法律領域?簡單地說,凡憲法規定應由各層級法律所規范的范圍,從國家權力的界定,到公民權利義務的分配,無論巨細,皆在其中。在這些領域,黨的領導僅僅表現為服從自己制定的法律。任何超越法律去主張“黨的領導”的做法,都是對法治的破壞。說到底,法治,無論冠以何種限定語,輒意味著包括法律制定者在內的所有人都必須服從于法律,否則即無所謂法治。

那么,這還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嗎?

回答是肯定的。因為本文所言法治,并非外來的抽象概念,它出于中國共產黨自己的主張,基于“黨領導下”制定的現行憲法,同時,它也是一個最低限度的法治概念,能夠為不同歷史、社會和制度背景下的人所接受。滿足這兩個條件的法治概念,本身就具有中國特色。正因為如此,它可以毫無困難地容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而且對中國改革實踐未來的發展具有極大的開放度。但是另一方面,作為最低限度的法治概念,它保有法治概念中最堅硬的內核,即法律在其領域中的至上權威。不具有這一特征的“法治”,無論是什么主義的,也不管具有什么特色,都只能是自相矛盾的表述。

(作者單位:中國藝術研究院中國文化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