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裔
“揖美追歐舊邦新造”是1912年中華民國國歌的一句歌詞,也是建國者們對自己所進行的偉大事業的概括,尤其指出了民國奠基對歐美先例的參照。但如果進一步追問:中華民國的奠基與民初的憲政經歷究竟按照哪一國模式展開,答案似乎不是那么顯而易見。
今人受哈耶克等西方思想家的影響,往往以“英美 vs.法德”之分來探討中國20世紀道路。但在清末民初,恐怕最大的對立出現在“法美”與“英德”之間,前二者是共和制,后二者則是君主立憲制。同盟會-國民黨政治精英標舉前二者而貶低后二者。但在革命的過程中,立憲派人士一再以英德的君主立憲模式來對抗革命派的共和主義模式。即便是在民國建立之后的立憲爭論中,立憲派人士也往往以英德模式為參考來提出自己的共和憲法模式。這場“模式大戰”最終產生出來的結果恐怕是出乎當時所有人意料的:英美法德,中國一個都沒有學成。
本文要探討的是1911~1917年期間中國政治精英對于英、美、法、德四個歐美模式的模仿,并試圖解釋這種模仿為何最終遭到失敗。在我看來,這一時期的政治始終處于四大結構性制約之下:第一,清朝留下了一個疆域遼闊的多民族國家,存在王朝的認同,但缺乏類似“大清人”這樣的統一民族認同,國家結構相當脆弱;第二,從太平天國運動開始,漢族官僚集團崛起,清王朝的軍事權力日趨地方化,中央權威衰敗嚴重。第三,中國所處的國際環境十分惡劣,列強雖因均勢而無法滅亡中國,但從未放棄過蠶食中國權益乃至煽動中國邊疆分離的意圖。第四,清末留學運動與廢科舉、興新學、練新軍已經造成政治精英的分化。一旦王朝政治結構崩潰,舊官僚、士紳、軍人、留學生、會黨均躍上政治舞臺,相互之間達成共識的交易成本相當高昂。這四大結構性制約,導致對特定歐美國家模式的模仿,只能是淺嘗輒止,不可能推行到底。
四大模式及其中國投影
我們首先來概括一下法美英德四種不同的模式在清末民初中國政論家心目中的構成要素。在此,我采取的是“理想類型”的方法,力求概括出政論家的一般印象,但并不要求每個政論家都贊同所有這些特征。這一概括基于以下政論家:康有為、梁啟超、孫中山、鄒容、陳天華、章太炎、楊度、戴季陶、朱執信、胡漢民、汪精衛、章士釗、張東蓀、杜亞泉等。
心儀法國與美國模式的是當時的革命派,尤其是同盟會-國民黨人士。法美之所以能并舉,是因為二者都進行了反對君主統治的共和革命。但二者之間的差異也是顯而易見的:法國大革命是“舊邦新造”,并沒有創立全新的國家;美國則不然,是十三個殖民地脫離宗主國的統治,繼而聯合成為一個新的國家。革命者們從美國模式中汲取了更多的靈感。在他們看來,他們所進行的革命是類似的:從滿清的統治下獨立出來,然后聯省成國。
法美兩大模式的另一大差異是在政體上。美國是總統制,總統既是國家元首也是行政首腦,行政與立法兩權不能通過解散權和不信任案將對方趕下臺;但在法蘭西第三共和國的議會制下,總統只是個虛位的國家元首,實質的行政權掌握在議會多數黨產生的總理手中,體制內也存在解散權與不信任案的對等設置。選擇美國模式還是法國模式,在1912年的同盟會內部也存在著嚴重分歧。南京臨時政府本身是總統制的。孫文推崇美國,在南京臨時參議院籌備起草《臨時約法》時,仍然主張總統制,“議會迷”宋教仁則力主議會制。但隨著袁世凱出任臨時大總統已成定局,南方的立憲指導思想變成了以憲法來制約袁世凱權力,因而傾向于法式的議會制。但1912年制定的《臨時約法》還不能說是一個典型的議會制政體,而是兼具總統制與議會制特征。在1913年起草正式憲法的過程中,主導國會及憲法起草委員會的國民黨以“國會政府主義”為指導思想,標舉法國模式,甚至將之推進到“議會中心主義”的地步。北洋集團雖主張總統制,但懾于國民黨在議會中的強勢,將策略變更為在議會制的框架下討價還價,主要是爭取總統自主任命國務員和停散議會兩項權力。而這些要求,遭到了國民黨的斷然拒絕。像康梁這樣的立憲派人士也被卷入民國的立憲爭議。英德兩種模式基本上是當時的立憲派的興趣所在,并在他們與革命派的辯論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以康有為為例:他對英德模式同樣感興趣,認為英國模式是君主立憲的母版,具有原理意義;德國模式突出行政效率,是君主立憲制中的趕超模式。在作于1913年的《擬中華民國憲法草案》中,康有為暗中參考德國模式,設計出一個強總統、弱議會的憲政體制。梁啟超起草的進步黨憲法草案受到康有為影響,其主要立場與康擬憲法草案保持高度一致。但由于立憲派在1913年的立憲過程中不具備掌控力,其主張無法產生實質影響。
在1913年立憲失敗之后的數年內,民國出現兩次建立君主立憲制的插曲:1915~1916年的袁世凱復辟,以及1917年張勛主持下的溥儀復辟。在這兩次復辟中,英德兩國的政體模式得到不同程度的參照。但君主立憲運動的失敗及之后“新文化運動”的興起,標志著英德君主立憲模式的最終失敗。
建國:法美模式的局限
就暴力革命的模式而言,革命黨人更多地受到美國模式的影響。早在晚清之時,反滿民族主義者早已心儀美國的獨立建國。陳天華《猛回頭》即視美利堅為五洲萬國中“最平等,最自由,最為極樂世界者”,呼吁“要學那,美利堅,離英獨立”。同盟會的口號“驅除韃虜,恢復中華”,則照搬明太祖驅元的口號,隱含的思路與陳天華等一致:驅趕滿人統治,將國家建立在漢民族基礎之上。1919年武昌起義后,鄂軍都督府以鐵血十八星旗為旗幟,所發布的一系列文告均體現出強烈的漢民族建國主義的色彩。比如,10月11日頒布的《中華民國軍政府鄂軍都督黎布告》內有“漢家中人立期,建立中華民國”的字樣。隨后頒布的《布告全國電》、《布告海內人士電》等也以“漢族”、“漢人”、“十八省”等為號召,隱隱以北美十三個殖民地離英獨立為楷模。
但問題是,北美殖民地人民只是想分家單過,并不需要考慮大英帝國的全局。中國則不然。內地革命中所發生的屠殺旗兵及其家屬的過激行動,傳到不知共和為何物的邊疆地區,引起了很大的恐慌,帝國主義列強又從中攛掇,引發了邊疆的分離主義運動。1911年11月8日,庫倫活佛哲布尊巴向清王朝庫倫辦事大臣三多發出宣布外蒙獨立的通告,里面寫道:“我蒙古自康熙年間隸入版圖,所受歷代恩遇,不為不厚。乃近年以來,滿洲官員對我蒙古欺凌虐待,言之痛心,今內地各省既相繼獨立,脫離滿洲,我蒙古為保護土地宗教起見,亦應宣布獨立,以期萬全……”1912年,西藏噶廈政府以達賴喇嘛的名義發布驅漢通告:“內地各省人民,刻已推翻君王,建立新國。嗣是以往,凡漢遞致西藏之公文政令,概勿遵從,身著藍色服者,即新國派來之官吏,爾等不得供應……”以上兩通告表明,分離主義勢力認為內地辛亥革命的目標是成立漢人新國,已與大清相異。蒙藏屬于大清,不屬漢人所建之“中國”,為求自保,自應脫離。同時,清王室中的一些人也在籌備將清王室遷往關外,這相當于滿洲脫離整個中國,自成一國。
要保全中國領土,就必須反駁在中國與“大清”之間所作的刻意區分,確立民國對于“大清”國家主權的繼承性。在這個時候,美國模式中的第二個因素“自下而上的聯合建國”就粉墨登場了。1912年1月1日孫文的大總統宣言書提出:“武漢首義,十數行省先后獨立,所謂獨立,對于清廷為脫離,對于各省為聯合,蒙古、西藏意亦同此,行動既一,決無歧趨,樞機成于中央,斯經緯周于四至,是曰領土之統一。”這種聯省為國的思路與美洲十三個殖民地聯合成為美利堅合眾國的思路一致。但美國建國模式的思路如果要貫徹到底,就需要所有的地方單位明示其聯合的意愿。可是,當時獨立成功的省不過是十四個,而且都是漢人居住的省份。外蒙與西藏仍在“中國”與“大清”中作區隔,不愿加入他們認為是由漢人構成的“中國”。孫文“蒙古、西藏意亦同此”的說法并無根據。至于東北是否能保留在中國境內,很大程度上要看清帝的反應。如果清帝國各部分不能自愿地聯合,革命黨只有用武力征服才能將國家統一起來,但這對國庫空虛,連士兵的餉銀都發不出來的南京臨時政府來說,不過是夢幻泡影而已。
由上可見,美國模式的前兩個要素都不能解決中國問題。那么這一問題到底是如何解決的呢?我們的眼光必須投向南北議和、清帝退位以及袁世凱被南京臨時參議院選為臨時大總統等一系列政治事件。
南北議和之前,由于“灤州兵變”及其后續效應造成的壓力,清廷頒布《憲法重大信條十九條》, 組織了以袁世凱為總理大臣的責任內閣。此后,清廷又任命袁世凱全權處理與南方民軍談判事宜。雙方首先形成的決議是召開國民大會,由國民公決采取共和制還是君主立憲制。但在決議實施之前,南方搶先成立了南京臨時政府,使得此議最終流產。于是接下來的談判圍繞著清帝退位條件展開。經幾輪磋商,雙方最終確定了以優待條件換取清帝退位的決議,并由南京臨時參議院通過。
1912年2月12日,清廷下詔退位,并于同日頒布優待條件。優待條件不僅針對皇帝和皇室,也針對滿、蒙、回、藏等民族。退位詔書則指出,人心向往共和,“天命可知”。清帝將自己的退位,放置在中國源遠流長的“禪讓”傳統中,只不過這次禪讓不是從一姓到另一姓,而是從一姓到由滿、漢、蒙、回、藏構成的全體中國國民。詔書同時委任袁世凱“全權組織臨時共和政府”,與南方民軍協商統一辦法。2月13日,袁世凱即以“全權組織臨時共和政府”名義將清帝退位詔書以及優待條件副本交給各國駐京公使,并以同一名義要求清廷留下的官吏繼續恪盡職守。但這一點卻是南方不樂見的。但沒有疑問的是,當時產生了南北兩個臨時共和政府。這種分立狀態終結于南京臨時參議院全票選舉袁世凱為臨時大總統及袁世凱的接受,其法律意義在于,北方臨時共和政府喪失其獨立的法律地位,被南方的法統所吸收。盡管從事實上看,結果恰恰相反:南京臨時政府最終取消,中央政府最終落在了北京。
我將以上過程稱為“大妥協”。盡管在此過程中南北方軍隊曾發生過零星的沖突,但總的來說,這是一次社會代價較小的政權過渡。其結果是,中華民國出現了任何其他共和國都沒有出現過的景象:在紫禁城里仍保留著一個前朝的皇帝,民國政府待之于外國君主之禮,直到北洋集團因徹底分裂而失去對局面的掌控為止。這是各個共和國都沒有發生過的景象。有學者將之比作中國式的1688年光榮革命。從政治協商與妥協這一角度來說,二者當然具有相似性。但差異也是明顯的:英國的政治領導階層在妥協之前就已經有效整合,不僅對王位安排形成共識,對國家的統治方式也具有深厚共識。但在1912年,中國的政治精英們仍然是分裂的,他們僅僅就清帝退位和“五族共和”形成共識,對進一步的共和建設并不存在共識。
這一有限的政治共識,固然充滿政治權益的色彩,但在我看來離不開中國自身的建國傳統的影響。《春秋》有“通三統”之義,即便是武力革命,也是“善善及子孫,惡惡止其身”,(《公羊傳》)不斬盡殺絕,給予二王之后以政治優待。清朝從蒙古林丹汗取得大元玉璽,承大元汗統,又繼承明朝統緒,善待蒙古,并派人為滅亡的明王朝守十三陵。同樣,民國代清,既有孫文率南京文武百官祭拜明孝陵宣告“光復”,又有南北約定優待清帝及皇族之舉,“通三統”之義,隱然其中矣!
立憲與復辟:諸模式之爭
學界晚近的研究已經充分揭示出民初立憲“因人設法”的弊病,其表現是:同盟會-國民黨主導立憲過程,以制約袁世凱為目的,拒絕與其他政治勢力進行妥協。我認為“因人設法”的表述仍未能概括1913年國民黨行動策略的本質:那就是以立憲為手段,來實現“政黨輪替”的目的。
盡管孫文本人在民初推崇美國模式,但反袁的目的將同盟會-國民黨團結到法式議會制上來。在1913年立憲運動中,國民黨人士貶低總統制,標舉議會制。
在“反專制”的思路引導下,1913年的國民黨在立憲過程中將法國模式推到了“議會中心主義”的地步。國民黨試圖以議會第一大黨的地位,同時掌握行政權與立法權。這在本質上是通過立憲來實現“政黨輪替”的目的,將執政權抓到自己的手中。然而,北洋集團無論在中央,還是在地方上,都是真正的實力派,試圖通過一紙憲法來完成一場“天鵝絨革命”,將北洋集團趕下臺,無疑是癡人說夢。這并不僅僅是實力對比的問題:當時中國地方割據,中央財政拮據,邊疆分離主義運動風起云涌,帝國主義列強步步緊逼,迫切需要一個強有力的中央政府來處理一系列危機。無論是北洋集團,還是像康梁這樣的立憲派,都認為國民黨在國會中對政府的行動構成過大的干擾。最終,袁世凱失去談判的耐心,拋棄《天壇憲法草案》,解散國會。法國模式遭到徹底拋棄。
但和國民黨將法國模式推到“議會中心主義”地步一樣,袁世凱將美式的總統制推到了“超級總統制”的地步。在這種總統制下,總統不僅總攬統治權,而且可以無限次連選連任,乃至指定下任總統候選人。他所任命的代行國會功能的參政院,基本上是橡皮圖章。這種“總統專制”并沒有引起很大反彈。但當他宣布建立君主立憲制之時,就遭到了全面的反對:不僅其傳統敵人反對,像梁啟超這樣的曾經的盟友也棄他而去,甚至北洋集團內部像段祺瑞、馮國璋、徐世昌等上層人物都不支持他。
對此,傳統史家的解釋是,共和觀念深入人心,因此袁世凱的“倒行逆施”不可能獲得成功。但這種解釋是令人疑惑的。從1914年袁世凱的總統專制未能引起很大反彈這一事實來看,如果說“共和觀念”深入人心,這種“共和觀念”也是令人悲哀的,因為它只關心有君無君這個形式,而不關心總統或皇帝權力是否真正受到制約。其次,在反對袁世凱的種種聲音中,我們也很難區分他們是反對君主制本身,還是僅僅反對袁世凱擔任君主。
在我看來,袁世凱與張勛的君主立憲之所以失敗,固然與部分共和主義者的共和主義觀念有關,但與缺乏深孚眾望的君主人選有很大關系。更重要的是,皇帝退位之后,最高位置已經空缺出來,許多政治精英躍躍欲試,他們如果自己不能得到它,也不會容許別人得到它。袁世凱從專制總統到世襲皇帝的一小步跳躍,打碎了北洋集團內部多少人“接班”或者“輪班”的美夢!
革命已經砍掉了君主的制度腦袋,中國政治精英缺乏整合,山頭林立,不可能產生真正眾望所歸的君主人選,因而英德式的君主立憲制不可能在中國建立。但君憲盡管失敗,卻并非毫無影響。許多共和派知識分子痛感共和徒有外殼,沒有實質,從而走向了“新文化”的建設?!靶挛幕\動”的實質是在政治制度上砍掉君主的腦袋之后進一步在文化領域中砍掉君主的腦袋。這一潮流對于立憲派是毀滅性的:無論是英國模式,還是德國模式,都是利用傳統文化中對君主的效忠來凝聚政治權威、建設現代民族國家,但一旦傳統文化遭到整體否定,“舊瓶裝新酒”的英德模式就成為明日黃花——“舊瓶”已破,“新酒”何依?
結語
本文簡要分析了法美英德四國政治模式在民國奠基與民初政治中的失敗。
不能說四大模式失敗的結果都是負面的,至少,通過一場充滿中國傳統色彩的“大妥協”,民國大致繼承了清朝的疆土,未像后來的奧匈帝國、奧斯曼帝國與俄羅斯帝國那樣出現國家的解體。在這方面,包括清王室在內的主要政治集團都作出了自己的一份貢獻。但接下來的共和政治與國家治理陷入了極大的混亂。舊制度留下的諸多結構性制約發揮出其威力,同時,共和革命所采取的路徑又進一步削弱了中央權威,使執政者對國家的治理舉步維艱。從清末以來形成的政治精英分化的局面,在這一階段更是暴露出其消極后果:掌握實權的精英集團不熟悉現代政黨政治,熟悉政黨政治的精英集團缺乏治理這個關系復雜的多民族大國的經驗,主要政治精英集團之間缺乏信任(值得一提的是,發源于反清革命并在民國時期流行的暗殺文化,對此負有相當大的責任),立憲未能成為凝聚精英共識的過程,反而成為排斥乃至打倒對方的手段。在這方面,把政治破局的責任僅僅歸諸所謂“反動”、“保守”勢力的阻撓,并不公允。
百年之后,中國已經突破了晚清留下的許多消極的結構性限制,也發展出了具有自身特色的政治模式。然而民國奠基和民初憲政留下來的許多經驗教訓,仍然值得我們深思:中國一直是一個多民族國家,政治家的任何行動,都必須顧及這一現實;共和政治是各種政治力量通過合作與良性競爭實現共同善(common good)的政治,尤其需要培育政治信任,凝聚和維持政治共識,需要各方為了共同的福祉,作出必要的妥協。沒有這種精神,不僅共和政治無法向前繼續發展,既有的政治成果,也會逐漸衰變乃至流失。
(作者單位:北京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