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布魯斯·阿克曼 著? 霍曉立 譯 田雷 校

現代世界有著三條通向立憲政治的道路。按照第一條道路,局外的革命者用憲法做出承諾,將他們的新政權立基于在此前革命斗爭中所宣誓的原則之上。印度、南非、意大利和法國走的就是這條道路。按照第二條道路,建制派的內部人運用憲法做出策略性的讓步,以期在革命者奪取權力之前就瓦解革命運動。英國就是這一道路的典范。而在第三條道路的案例中,當政治和社會精英構建一部新憲法時,普通公民保持著消極無為之態度。西班牙、日本和德國則在這一道路上各有不同的案例。不同的道路會產生不同的正當性難題,但是,歐盟面臨的卻是一種特殊的困難。因為歐盟成員國走的是三條相異的憲制道路,所以各國之間的分歧并不止于歐盟憲法難題的解決方案,而是深入至憲法問題的性質本身。就此而言,歐盟所面對的不只是一場經濟危機,還是一場文化危機。

一、韋伯問題之新解?

法律讓權力得以正當化。而憲制發展就是這一宏大工程中的一部分。然而,憲法本身是如何獲得它所主張的權威的呢?

我將從韋伯的思想出發來探討這個問題,眾所周知,韋伯區分了權力得以正當化的三種方式:訴諸于傳統、超凡魅力/克里斯瑪、或者官僚理性。韋伯的著名分類在今天仍有意義,但是它卻不足以解釋立憲政治在當今世界上所具有的權威性。我們早應該超越韋伯,建構起一種新系列的理想類型,可以充分理解立憲政治所具有的正當化邏輯。

就此努力而言,我的目的并不是要對憲法政治的價值加以哲學意義的判斷。我邀請你們同我一道開啟一種社會學和歷史學的討論,思考精英以及普通民眾是如何開始相信,他們的憲法可以將純粹的權力運作轉化為正當的權威實施。

這項工作頗具雄心,但是,我們不應將它同另一項也許更有雄心的任務混為一談。我所要做的并不是提供一種完整的因果關系敘述,解釋立憲體制要在什么條件下才能歷時而存續。即使一個政權的憲法正當性得到廣泛的認可,它也可能為軍事失利或經濟危機所顛覆。或者正相反,即便幾乎所有人都相信他們的憲法是一個騙人的把戲,但只要它可以帶來經濟繁榮和國家安全,他們仍然會繼續支持這個體制。

雖然如此,憲法的正當性是否得到普遍的承認,在塑造政治生活中仍扮演著重要——有些時候甚至是最重要——的角色。因此,到底是什么樣的動力機制可以產生出上述信念,值得我們持續加以研究。

二、三種理想類型

(一)革命憲制

我首先簡單勾勒出通往憲法政治的三條道路。在第一種的場景中,局外的革命者在時段I行動起來,動員起了反對現政府的運動。許多革命者在這一時刻就遭到鎮壓,但是還是有一些推翻了現狀,取得勝利。

這就搭建起了在時段II建設新政權的舞臺。在反對舊秩序的斗爭時期,這些造反者曾發表公開宣言,證明他們持續不斷的抗爭行為的正當性。現在既然他們已經奪取了權力,革命者就將這些宣言寫入一部憲法,讓新政權可以立基于他們的革命原則,同時在組織權力之時要嚴防過去濫權行為的重新發生。

因為革命者挑戰既存秩序,所以他們通常只有經過一場軍事斗爭才能贏得統治地位。例如,若是沒有歷經民族之矛數十年之久的游擊戰爭,曼德拉的非洲人國民大會就不可能得到掌權的機會。同樣地,那些創設意大利以及法蘭西第四、第五共和國憲法的政治領袖之所以贏得他們設立戰后憲法的民主權威,根據也在于他們在反對墨索里尼和貝當政權的軍事斗爭中所付出的努力。

當然,革命運動也可以采取更為和平的公民不服從的形式——印度的尼赫魯和國大黨以及波蘭的瓦文薩和團結工會就是這種形式。革命憲制的關鍵在于,革命者在時段I做出了持續的自我犧牲,由此生成了民眾對其正當權威的廣泛承認,得以在時段II以人民的名義去創設一部新憲法。

(二)內部人改革憲政

憲法還可能產生自另一種迥異的道路。在第二種理想類型中,新政治秩序的創建者并不是來自外部的革命者,而是務實的建制派。當面對著要求根本變革的民眾運動時,局內的建制派回應以策略性的讓步,以此將局外者分化為溫和陣營和激進陣營。如果這一策略奏效,局內的建制派就可以重振其權威,他們可以制定出里程碑式的改革立法,引誘識時務的局外人拋棄他們更激進的同黨,加入政治建制派來治國理政。

英國為此理想型提供了一個典型范例。在拿破侖戰爭期間,英國的統治精英否決了革命作為一種正當變革模式的路徑。但是,待到下一代執政者上臺時,建制派制定了1832年的《改革法案》,以此接洽識時務的局外者。在此之后,每當出現民眾對抗的時刻,英國統治精英就訴諸于更進一步的策略性讓步的行動。在20世紀,最著名的例子可能就是1911年的《議會法案》,正是通過這部改革立法,現代福利國家所特有的再分配政治得以正當化。

這些改革立法里程碑代表著英國憲法的基本元素,但如果對比像是《南非權利法案》那樣的文本,它們中間找不到鏗鏘有力的原則宣示。不僅如此,這些立法之所以得以采納,也并非因追求從根本上重塑政治身份的動員起來的民主運動,而是作為策略性的讓步而出現的,其路徑是對既存立法體制的務實主義調試。

這些重大的改革立法看起來同革命憲法史如此不同,以至于學者經常會認為英國根本不存在一部憲法。如果將憲法政治標簽化為一種四海皆準的正當化模式,那么這種說法可能是有道理的。但這種對憲制的理解恰恰是我所要反對的。走內部人軌道的立憲國家確實非常看重如英國《議會法案》這樣的成就。當子孫后代通過社會化的過程而成為統治精英時,他們也受到了訓練,每當面對著他們所處時刻的民眾挑戰時,要運用這些責任政府的先例(precedents of responsible government)作為正當行為的參照系。

英國相對成功地實踐著務實調適的政治技藝,而它的成功也影響到英聯邦的許多國家——最著名的是澳大利亞、加拿大和新西蘭——它們同樣輕視抽象的憲法原則,卻非常看重審慎調適的意義。

(三)精英構建的憲制模式

上述兩種理想類型都發生在緊張激烈的政治斗爭中,但卻形成了不同的結果。在內部人憲制的場景中,政治建制派做出了策略性的讓步,以此破壞了外部挑戰者的勢頭;而在外部人憲制的場景中,當局對革命者既無力鎮壓,又拉攏不成,最終臣服于革命者的憲法秩序。

但有些時候,即便沒有大規模的民眾反抗的壓力,政權更迭也會發生,因此,我們就有必要補充第三種理想類型:精英主義的憲制模式。在這一場景內,舊政府體制已經開始解體,但是普通民眾卻以相對消極的態度置身事外。在舊秩序內受排斥的政治和社會精英將起來填補因此出現的權力真空,在新憲法秩序的形成過程中,他們將擔當起一支主要力量。

有些時候,新精英的憲法會允許舊精英保留一定程度的權力份額,而有些時候卻不會如此。但是,無論具體情形如何,關鍵點都在于新體制是一種精英的建構,而不是革命的創造。

精英構建的憲制也有別于內部人改革憲制。在內部人憲制的場景內,政治當局仍可以維持對局勢的掌控——他們做出策略性的讓步,從而挫敗造反運動。而在第三種場景內,現政權正在經歷著嚴重的危機,政治當局唯有希望通過同外部精英達成精心設計的協議,才可能保留一席權力之地。

如果同內部人模式中作為責任政府之先例的務實改革立法相比,這種內部人外部人的交易會形成一種看起來非常不同的憲法。第三條道路所形成的憲法通常是一部精心設計的文件,新老精英雙方都在文本中定義并且承諾遵守新的游戲規則。

在起草這些文本時,政治家經常會大量地借鑒源自于他處的憲法條款——通常是那些出自于革命道路的憲法文本。精英建構的憲法沿襲革命憲法的模式,通常也會宣稱表達著人民的意志。但是,盡管他們也會訴諸于制憲權(pouvoir constituant),精英建構憲法的存在事實上無法追溯至任何可以相提并論的革命運動。

西班牙的例子就很能說明問題。佛朗哥的去世使長槍黨的政權陷入一場繼承危機。西班牙內戰的痛苦記憶縈繞不去,由胡安·卡洛斯國王所領導的溫和派決定先發制人,他們同佛朗哥的死敵形成了和解,以此避免另一場革命性的顛覆。年輕的卡洛斯國王頂住強硬派的壓力,任命阿道夫·蘇亞雷斯為首相,新首相則向諸多激烈的政治對手伸出橄欖枝——其中最著名的要數當時尚屬非法的共產黨的領導人圣地亞哥·卡里洛。在陸軍參謀長和西班牙教會主教的支持下,蘇亞雷斯說服了長槍黨的議會,通過了一部《政治改革法》,拉開了包括共產黨在內的自由選舉的序幕。由于左翼和右翼的極端勢力在選舉中得票寥寥無幾,溫和派抓住有利時機,起草了一部民主憲法,在隨后的全民公投中,這部憲法得到了選民壓倒性多數的支持。

選民投票是很重要的,但如果同作為革命立憲之主要動力的那種群眾動員相比,兩者不可混為一談。應當記住,正是卡洛斯國王的決斷,在1981年挫敗了一場將矛盾指向民選政府的軍事政變,這才開啟了長達一代人之久的憲法鞏固的過程。

我之所以在此強調這一點,是因為精英構建的憲制同前兩種理想類型的憲制面對著非常不同的正當化難題。我們接下來的工作就是去診斷出它們之間的不同之處。

三、不同憲制類型,不同的正當性難題

我們還是從革命憲制開始講起。通過對一系列的案例加以深度研究,我將要闡釋出由20世紀革命留給我們的豐富憲法遺產。

以印度為例。在印度,貧困、文盲和種姓制度無處不在,看起來應當是威權主義治下的社會氣象。事實上,印度這個國家甚至沒有一種共同的語言。然而,它的憲法秩序,盡管帶有這種那種的瑕疵,還是在近四分之三個世紀內維持了一種充滿著活力的民主生活。

這是如何發生的呢?

任何明智的回答都必須承認國大黨的關鍵角色——由甘地和尼赫魯所領導的革命運動,在1950年頒行了印度憲法,確立革命的成功果實。雖然南非憲法和印度憲法在具體細節上存在諸多不同,南非也呈現出一種類似成功的故事場景。這些案例研究提供了一種新視角,讓我們可以理解發生在法國、意大利和波蘭的歐洲國家的革命憲制。隨著我們在全世界范圍內的比較研究不斷推進,一種普遍的模型也將會出現。

我將這種普遍的模型稱為克里斯瑪的憲法化(constitutionalization of charisma——在此,它會讓人聯想到韋伯所描述的克里斯瑪的官僚化(bureaucratization of charisma),這是一種有所類似但卻不同的過程。

(一)克里斯瑪的憲制化

就當前的討論而言,我們只需要勾勒出這一憲制動力的兩個基本面向:一個是政治的,另一個是法律的。

我們先看政治面向的動力。在第一代執政期間,憲法只是強化了革命領導人的正當性,他們最初之所以贏得權力,是因為為革命而做出了巨大的個人犧牲——在戰勝舊政權之前,他們要多年身陷囹圄或流亡他國。而隨著第一代政治家先后謝幕,取而代之的是一大批機會主義者,他們將此前的革命政黨當做通向權力之門的跳板。當然,這些日漸老邁的運動政黨還是會吸引第二代的積極分子,他們致力于重振此前的革命理想。但是,即便是他們也無法主張由革命先輩所獲得的那種克里斯瑪型的權威。

畢竟,第一代政治家并不只是空談革命,他們是真刀實槍地贏得了革命的斗爭。但是,第二代政治家卻無法獲得這樣的權威。除非是發生了非常特殊的例外情形,政治權威將朝著革命政治之常規化(normalization of revolutionary politics)的方向繼續發展。

相反的發展將出現在法律人以及其他職業人士中間,他們嘗試著解釋憲法傳承至今的含義。在第一代政治期間,這些職業人士都非常清楚地意識到,革命的憲法文本是一種陌生的法律創制,他們尚且沒有通過數十年的專業論證而將其馴化。這也就驅使他們避免同站在共和國之巔的革命領袖做正面的對抗。但即便如此,法律人試探性的法律解釋還是會為后來人奠定基礎,在后世法律人看來,憲法法律將成為他們的職業技能中傳承而來的看家本領。

就這樣,一方是一個日漸自信的司法分支,另一方是一個日趨常規化的政治體制,當雙方發生碰撞之時,雙方就會展開一場激烈的斗爭,爭奪誰才是革命憲法遺產的最終的守護者。在不同的國家,這類斗爭呈現出非常不同的形式。

但是就現在而言,我們只需要強調指出關鍵一點:在革命憲制的類型中,這種對憲法解釋最高權威的政治法律爭奪,同走其他兩條正當性之路徑的政治體中出現的權力斗爭是完全不同的。

(二)精英主義的癥候

我們現在思考內部人范式中的責任政府。在此框架內,憲法法院如果主張他們是由建國憲法所確立之革命原則的守護者,是毫無意義的——因為在這種類型中,人民可以在革命劇變的時刻發出自己的聲音,這種觀念本身即被視為一種民粹主義的煽動宣傳。

因此,法院所承擔的適當角色就有著非常不同的理解。法官之責,并不在于保護人民的意志免受政治投機分子的敗壞,而應當讓自身成為有作用的合作者,共同闡釋精英統治的不斷演進的傳統——面對著當下的挑戰,提出富有洞察力的調整歷史先例的方法。在過去的半個世紀內,這種合作主義正是英國和其他英聯邦國家的法院所追求的道路。

內部改革憲制的權力運行還會遭遇到不同的挑戰。不同于革命憲制,此處的威脅并不是政黨的專政。危險在于,公眾對政治精英治國能力的信心會發生逐漸衰退——與此同時,草根運動卻取得了越來越大的成功,他們將政治當局看成是總是會犯錯的蠢貨,根本不值得尊重。近年來,全民公投在英國和其他英聯邦國家的興起很可能就是這方面的一個危險信號。

現在,讓我們開始思考前述第三種理想類型所面對的特有難題。首先,精英建構的憲制缺乏由革命憲制或改革憲制類型所提供的正當性資源。一方面,他們不可能指望著由革命憲制所爭取的那種廣泛的民主正當性;另一方面,他們也缺乏長時段成功治國理政的歷史,政治建制內的精英可以通過這段歷史獲得民眾的尊重。那么,精英創造的憲法如何可能確立起它相對于更廣泛范圍內的民眾的權威呢?

這是一道難題。

我將它稱為真實性難題(authenticity problem)。我們可以看到,這一難題就在今天的西班牙上演著。雖然后佛朗哥憲法在過去一代人的時間內有著相對良好的表現,但是它始終未能讓許多巴斯克人和加泰羅尼亞人信服憲法的正當性——正是因此,現在圍繞著加泰羅尼亞地區獨立的公投條件,形成了在馬德里和巴塞羅那之間的沖突。

概而言之,上述的僵持同近期發生在英國議會和蘇格蘭之間的對抗很有些類似,后者也是圍繞著一項有關民族獨立的公投而展開的。但是,在不同的理想類型中,全民公投的法律形式卻具有非常不同的意義。英國的政治當局通常總是可以跌跌撞撞地達成妥協,使得公投得出了在獨立問題上說不的表決結果。

而馬德里政府在憲法法院的支持下,堅持認為舉行全民公投本身即是違憲的。而加泰羅尼亞政府則針鋒相對,以其自身的權威宣布要進行一場非正式”——也即非法的——全民公投的計劃。如果這次自行公投的結果獨立獲得支持,那么巴塞羅那政府是否可以運用此次公投作為一種信號,主張加泰羅尼亞地區的人民已經動員起來,他們要求革命性的突破以尋求新的憲法身份?

當前發生在西班牙半島上的對抗,只不過是我們進入困擾著精英建構型憲法的真實性難題的引子而已。不管怎么說,西班牙憲法還是由本土精英所制定的。反觀德國和日本,它們二戰后的憲法都是在軍事占領狀態下由盟國所制定的;不僅如此,此類精英憲法在批準之時也沒有經過任何通過公民表決而獲得普通選民之同意的努力。在此類案例中,在軍事占領狀態結束之后,普通公眾有什么理由要去尊重占領憲法的正當性?

有些時候,這個問題根本就是無解的。正如我們所看到的,在美軍對伊拉克和阿富汗的軍事占領結束之后,其占領憲法也就隨之壽終正寢。

還有些時候,只有在經過長時間的潛伏期之后,這個問題才浮出水面。看一下現如今的日本——安倍政府正在挑戰由麥克阿瑟將軍在二戰后強加給日本的憲法和平條款。如果安倍此舉得逞,這就打開了一個突破口,安倍由此可以發起更大的攻勢,徹底將麥克阿瑟憲法貶斥為是對日本價值觀的虛假表達。

這就引發了一個顯而易見的問題:為什么德國并沒有像日本那樣去清算其《基本法》?

在德國,盟軍占領的角色并不像在日本本土那樣是壓倒性的。但是,盟國的軍事力量仍然是非常重要的,從一開始就是由英國、法國和美國在《倫敦協定》中所規定的條件。

《倫敦協定》載有兩項關鍵的要求,首先,議會理事會應起草一部名為憲法的文件,其次,理事會應將憲法議案提交給德國人民,以全民公決的形式加以批準。這些要求的關鍵用意正在于保護憲法以避免日后受到真實性的指控。

《倫敦協定》是發給每個軍事占領區的新組建政府的領導人的。但是,聯邦德國新一代的政治精英拒絕了這些要求。為了強調憲法文件的臨時性,他們將這部法律文件稱為《基本法》,而不是憲法。事實上,德國《基本法》的最后一條也宣稱,只有當東德和西德人民在一次新的制憲會議聯合起來之時,才可能頒行一部真正的真實憲法。

西德政治精英還公然違抗盟國的要求,拒絕將他們的《基本法》提交給全民公投,原因有三:(1)公投在巴伐利亞州可能無法通過;( 2)希特勒已經敗壞了這種訴諸于大眾民主的聲譽;( 3)他們擔心此舉可能會讓蘇聯獲得了相同的為東德制定一部憲法的理據。

這些抗命行動產生了意義深遠的影響。如唐納德·考瑪斯教授所言,民意調查顯示出……大多數受訪者甚至并不知道議會理事會的存在。19495月,一項調查也發現,三分之二的受訪者無法確定基本法為何物……西德選民被剝奪了批準憲法的機會,也因此被剝奪了(如果組織起批準憲法的民主運動)他們本應當獲得的憲法知識

在這一語境內,《基本法》中著名的永恒條款就呈現出一種令人費解的特質。我們應當如何理解這種矛盾的對立,一部特別強調其臨時性的法律文件卻又宣稱人性尊嚴的永恒價值?我們應當如何理解,《基本法》既宣稱民主為一項永恒的價值,同時其支持者卻拒絕該法交付公民表決?

《基本法》的真實性難題在1989年再次呈現出來。當東德的游行示威者高唱我們是人民時,西德憲法法院的副院長恩斯特·戈特佛里德·馬倫霍爾茨曾堅持主張,政府肩負著一項崇高的義務,要召集代表著全體德國人民的制憲會議,商討出一部真正的憲法。雖然馬倫霍爾茨對此做出了最令人信服的論證,但他并不是一個人在戰斗,還有許多人提出了類似的要求——兌現《基本法》的最后一條,通過一種真正的人民主權行動將《基本法》轉化為一部憲法。

但是,赫爾穆特·科爾卻不在他們之列。科爾總理最不愿發生的事情就是,會有大批的東德共產黨人和西德左翼分子進入制憲會議,挑戰其政府的正當性。因此,科爾拒絕兌現《基本法》最后條款,而是通過在法律史上最為怪誕的一部國際條約操作了西德和東德的重新統一。通常說來,國際條約是由主權國家所協商的,用以規范締約國之間在未來的關系。但是,《統一條約》卻在民主德國簽署該協議的那一刻起就取消了民主德國的存在。

然而四分之一個世紀過后,德國人已經成功地遺忘了這個事實,無論是在1949年,還是在1989年,德國的政治精英都拒絕將憲法提交給人民,讓人民在深思熟慮后做出自己的判斷。

如何解釋這種集體失憶的行為呢?

20世紀五六十年代,究竟是什么讓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在納粹浩劫的廢墟中得以正當崛起,答案在于經濟奇跡,而不是《基本法》。如果說在此期間要找到一個代表新德國的最重要的符號,那答案就是德國馬克,而不是永恒條款。但隨著時間的經過,德國憲法法院成功地將《基本法》塑造為德國政治身份的核心要素——以至于到了1990年代,歐元取代馬克并沒有造成全國性的動蕩,若是同樣的變革發生在1960年代,勢必會伴隨著全民族的創傷。

同樣地,德國憲法法院所擔當的角色,也是非常不同于此前兩種類型的法院的角色。德國憲法法院并沒有將《基本法》植根于憲法歷史上的革命成就中,因為德國根本沒有革命。它也并沒有像英國和英聯邦其他國家的法院那樣,參與到一種適度的同政治分支建制的合作事業。事實上,德國憲法法院投身于公共領域內,將自身塑造為新德國對根本權利和啟蒙價值之根本承諾的主要守護者。當然,憲法法院是通過何種方式獲得了德國人民對其主張的最高解釋權的承認的,這是一個復雜的問題,應當得到持續不斷的討論。

但是就本文而言,我們最好還是就此打住,重新回到我所主張的更重大的命題,也就是,通向立憲政治有三種不同的道路,而不是只有一條。為了將我的論點講得更透徹,我們可以思考一下,在歐盟當下的脆弱時刻,我的三種道路論是如何造成了歐盟所面臨的獨特三難困境的。

四、歐洲聯盟的危機:一種文化的分析

歐盟的性質為何,爭議持續至今。有些人相信,概而言之,歐盟同其他的大型聯邦是可比的——其中最主要的就是美利堅合眾國。還有一些人則認為歐盟是獨特的。

我的論點讓我身處歐盟獨特論的陣營內,但是我的理據卻與眾不同。歐洲的主要國家是沿著不同的道路結成了現在的歐盟的:德國和西班牙的憲法是精英建構型的;法國、意大利和波蘭的憲法則是革命的成就;而英國憲法則出自于一種內部人改革的傳統。

這樣看來,也無怪乎這些國家難以找到一條走向更完善聯盟的共同道路。法國人、意大利人和波蘭人樂于將這種轉型訴求訴諸于歐洲人民;英國人則更愿意走一步看一步;而對于德國人來說,面對著政治精英或民眾運動可以正當地否決根本性的憲法承諾這一觀念,他們已經完全不知所措。

美國內部并不存在著這樣的分歧。從建國到內戰,直至新政和民權革命,在華盛頓、林肯、羅斯福、以及馬丁·路德·金與林登·約翰遜同盟的領導下,美國人民每每動員起來,反復推動了美國憲法的轉型——這就是我在《我們人民》多卷本中所論證的。

那么,且看這么一個悖論:雖然現如今的美國人對福利國家的正當性存在著激烈的爭論,但是,關于如何以適當的方式來解決這個日漸激化的爭議,美國人并沒有分歧。事情很簡單,如果共和黨內的茶黨候選人贏得了2016年的總統選舉,新總統就會同他在國會內的右翼盟友聯起手來,通過改造聯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人事組成,以此徹底改變憲法。一旦有自由派的大法官退休,他們的繼任者就將加入最高法院內的保守派陣營,他們可以做出一系列的七比二的判決,掃蕩那些在羅斯福新政和民權革命時代來之不易的憲法成就。

如果美國選民在即將到來的選舉中決定進一步推動這場司法革命,我當然會加入進步主義法律人的同道陣營,盡我們之所能限制最高法院司法學說的影響力。但是,作為一名學者,我卻不得不承認,若是茶黨總統用斯卡利亞的門徒去填充聯邦最高法院,那么這同羅斯福總統要任命法蘭克福特和杰克遜這樣的進步主義者,通過法院填塞的策略來改造最高法院的行為看起來是非常相似的。

此處當然存在著一種歷史的反諷——如果共和黨人在2016年入主白宮,我們可以預見,他們會通過任命身負轉型使命的大法官這一技巧而否定新政。想當年,羅斯福總統也是通過這一技巧將新政憲法化的。但是,福利國家的守護者與其糾結于歷史的反諷,不如用這段時間去做更有益的事。如果他們希望保衛新政的革命成就,他們的總統候選人最好是可以贏得2016年的選舉。

歐洲人則身處一種非常不同的處境。就眼下看,他們并沒有向歐洲的社會民主遺產發起根本的挑戰。但是,因為歐洲人來自于迥異的憲法文化,他們在處理地區間再分配的政治時就會陷入困局,而這種地區間再分配也正是所有聯邦或邦聯系統的典型特征。比如在美國,富裕的北方和貧窮的南方長期以來就對聯邦資金的分配而展開持續斗爭。但是,此類爭議歸爭議,經由數世紀所建立起來的革命憲法遺產并不會因此分崩離析。

與此相反,當南歐的草根運動將人民動員起來,反對由布魯塞爾和法蘭克福所強加的緊縮計劃時,歐盟確實有可能分裂。

歐洲人的處境則與此完全不同。他們當前并沒有向其社會民主遺產發起根本性的挑戰。然而,由于迥然不同的憲政文化背景,他們往往苦于應對區域之間利益再分配的政治事務。這種再分配政治是聯邦或聯盟的典型特征。例如,在美國富裕的北方和貧窮的南方因聯邦款項的分配進行了很長時間的斗爭。但是,這些爭論不存在使歷經兩個世紀建立起來的革命憲法遺產解體的風險。如果面對著希臘極左翼聯盟和其他左翼運動自外部的挑戰,歐盟的政治和銀行機構無法做出建設性的回應,那么由此造成的僵局將會使得歐盟更難以面對在即將到來的英國和法國選舉中來自民族主義運動的分裂挑戰。

如果歐洲的晚近歷史能夠發生一次不同的轉向,那么這些正浮現出的斗爭就呈現相當不同的樣態。十年之前,歐盟成員國齊聚布魯塞爾,向歐洲人民發出呼吁,通過批準《歐盟憲法條約》以追求歐洲人政治身份的憲法化。如若這一運動當時獲得成功,歐洲將有更豐富的制度資源來處理當前威脅著全聯盟正當性的草根運動的挑戰。

學者們往往只看到,作為當下規范歐盟之基本框架的法律文件,《里斯本條約》已經基本上批準了《歐盟憲法條約》的實體條款,而他們卻忽視了前述的觀點。無論是《里斯本條約》還是其他更為晚近的協議,都是精英建構的法律文件,它們盡其所能地回避了由歐洲各國人民通過公投所做出的自覺審議和判斷。過去的十年是回避的十年,也正是因此,新興的抗議運動可以將歐盟和歐洲中央銀行說成是由冷酷的技術專家所主宰的外部勢力,而歐盟的政客們只不過是充當著偽民主的裝飾品。

有沒有方法可以走出這一僵局?

我沒有答案。

我在本文中的目的是提出診斷,而不是開藥方。

但是,如果意識到我的分析存在著一個基本限度,這多少起到些安慰作用。正如韋伯所特別指出的,任何真實世界的政體都不可能完美地表達出任何一種理想類型。某一種類型可能居于主導地位——比如歐盟就是精英主義的憲制——但是特定的歷史經驗也會產生出來自不同范式的反命題。我希望,本文可以激發歐洲人更深入地思考當下流行在這片大陸上的多種憲法文化的獨特混雜——發展出跨文化的憲法主旋律,在歐洲歷史上這一危險時刻,只有這么做才最有可能維持歐盟的正當性。

現在看只有一件事是清楚的:自覺意識到歐盟憲法文化的三元困境,要好過寄望于自上而下的強行干預即可奏效的盲目前行。

(本文原刊于《英國政治學雜志》20155月號,原題為Three Paths to Constitutionalism-and the Crisis of the European Union。作者已授予本刊中文首發權,在本刊發表時,文章有所修改)

(譯者單位:重慶大學人文社會科學高等研究院)

1.韋伯未能將憲政納入其理論體系,對此根源的深刻分析,參見Kalyvas2008,6578)。

2.關于這一進路的努力,參見Ackerman1980)。

3. Murkens2014.

4. Fernandez-MirandaFernandez-Miranda1995LinzStepan1996Maravall1982)強調大規模的罷工對這一進程的推動作用,但其并不否認我的基本觀點。

5. Ackerman,即出.

6. Gardbaum2013Stephenson2014.

7. AckermanMatsudaria2014.

8. Ackerman2008.

9. Kommers,即出,1,第三章。

10. Mahrenholz1992.

11. 對此強有力的批評,參見Jaggi2012.

12. Collings2016Hailbronner2014.

13. Ackerman19911998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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