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紅光

筆者有幸主持了中國社會科學院2014?2015年間內蒙古城市化建設的國情調研重大課題。在深入內蒙城鎮的調研期間,主要接觸的有三類人,一類是學者,如朝戈金、恩和、海山等;另一類是當地的農牧民;還有一類是內蒙古自治區行政部門的政府官員。坦率地說,當地政府官員較難打交道,行政部門主管官員對科研工作者表現出不信任,除個性方面的原因之外,一般而言,當地一些政府官員擔心我們這些與當地發展、政府業績沒有利害關系的“外來和尚把經念歪了”,于是不作為、不配合成為他們自保的方式。在與農牧民的溝通中我始終告誡自己,恪守“我的提問對誰有意義”這樣一個作為人類學者的基本常識,承認實事求是的對象存在于他們的生活世界中。在與蒙古族學者的訪談中,筆者感受到了跨專業、跨文化那種“他山之石”的沖擊力。譬如,圍繞內蒙古城市化,內蒙古師范大學的海山教授2016年3月在與筆者的郵件溝通中有這樣的討論:

近幾十年,內蒙古牧區的 “城鎮化”基本上是行政行為的產物。城鎮化原本是產業發展的結果,而不是產業發展的原因。而內蒙古牧區的城鎮化動力是以讓牧民定牧、進城為目標,以接納外來人口為目標,以城鎮化為目標的城鎮化,有產無業、有城無市的城鎮化,有城市無產業的城市化,有產值無收入的城市化。如此的“城鎮化”“城市化”以及近年的“礦業興旗”戰略,創造了外來人口與城鎮人口對草原生態環境毀滅性破壞的“產業”(包括強勢人群搶占或租賃牧民草場超載過牧、濫采亂挖、摟草挖藥、捕鳥獵物等)經營機制。其結果導致:草原生態惡化、牧民貧困加劇、國家補貼增加、官商獲利。

海山教授作為出身于蒙古族的學者,對內蒙當地文化及其社會發展有著天然的情感。基于人文地理研究,對內蒙古開發過程中的人地關系有深厚的研究積累。在他的討論中,呈現了內蒙古城鎮化過程中遭遇的客觀事實,同時也表達出本研究中深為疑惑的問題:其一,圍繞內蒙古城市化建設看法的不同爭議折射出一個有關立場的問題,即“誰的城市化”?為什么當地人不那么認同這種城市化?其二,海山教授指出“行政行為”在整個發展過程具有關鍵作用。后文討論中使用的“政策行為”意思與此大致相同,特指在制定與實施政策過程中具體的行為方式,如針對中央政策的“實施細則”,其中也包括一些政策實施中的負面現象,“政策行為”在營造具體的政策環境上有良莠之分。下文將以內蒙古城鎮化過程中實際的政策實施過程為例,討論不適宜當地文化、自然生態的“政策行為”如何引致城市化發展的困境。

“經濟=社會”的發展理念

關于什么是城市化,不同的學科定義各有其側重點。在學者、政策制定者的眼里,城市化可以用包括“經濟城市化”“人口城市化”“產業結構城市化”“基礎設施城市化”“地域城市化”“社會城市化”六個子系統在內的“城市化指標體系”來表示,這六個子系統分別代表在城市化發展過程中,城市結構各個方面的不同變化:

經濟城市化,包括一系列衡量經濟發展水平方面的指標,如人均GDP、市區GDP(億元)、工業總產值、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非農業產值密度(元/M2)、社會固定資產投資額(萬元)等。人口城市化,指城市人口、非農業人口所占比重,即人口從農村向城市聚集的過程。產業結構城市化主要衡量非農產業的發展狀況,包括區域第二、三產業占GDP的比重,第二、三產業從業人口所占比重,以及非農業產值比重。基礎設施城市化和地域城市化的指標主要與城市建設相關,如城市人均實有道路長度(m/人),城市人均生活用水量(t/人),城鎮人均住宅面積(m2),城市公路運輸線路長度,建成區綠化覆蓋面積(hm2)等。而社會城市化主要涉及城鎮居民的社會生活,包括城鎮居民消費支出,人均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元/人),社會保障、教育經費支出比重,萬人擁有高校在校人數,萬人擁有醫院床位數等。

可以看出,不論是人均綠地面積、醫院床位還是學校多少等等的計算,這里的城市化程度是以GDP的產出和付出為標準計算的。在這樣的城市化指標體系下,以內蒙古為例,2013年全區實現生產總值16832.38億元;第一、二、三產業對GDP的貢獻率分別為4.2%、67.6%、 27.7% 。[1]從定量研究的結果來看,根據第一、二、三產業的產出與貢獻率,及其對社會福利、公共服務方面的付出的多少,即GDP的產出和付出來計算,內蒙古整體城市化率在2013年已經超過50%。

根據這種計算方式,學者可以進一步將內蒙全區劃分出如圖1所示的5類發展序列,并且據此構成制定下一輪發展戰略的理論依據。該指標體系統一于全國關于“發展”的思維方式,以大數據為標準,以GDP衡量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關系的質量,認為經濟問題解決了,其他問題就能迎刃而解。這種“經濟=社會”的發展理念表現在兩個領域:在國內,以GDP的產出量來衡量經濟發展水平,以GDP的付出來計算社會發展質量;在海外,中國的海外國資企業有多少經濟合作,解決了當地的多少需求,提高了多少就業等這些關于資本的分析模式成為衡量國際關系質量的指標。

在這個意義上,內蒙古的城市化并非個案。與中國其他省市出現的情況相同,GDP的產出與付出的背后其實是關于資本的計算。可以說,在“經濟=社會”的發展理念中,資本量的大小是換算城市化發展能力和質量的唯一途徑,資本即是GDP的核心。但問題是,看到內蒙古如此高的城市化率,人們應該高興才對,可是我們在當地調研得知,學者、農牧民對內蒙古的發展狀況有不同的看法,甚而出現了對城市化的批評和抗拒行為,嚴重時會發展成集體行動。

城市化與文化、自然生態的惡化

圍繞內蒙古城市化發展的批評意見集中地反映在“文化生態”和“自然生態”這兩方面,比較典型的意見有:定牧導致超載過牧,此種密集、深度放牧破壞了自然生態.[2]也有學者認為,城鎮化改變了內蒙古人原有的那一套生產和生活方式,[3]亦即破壞了其本土的“文化生態”。這些意見直指資本、政策和文化的關系。它向我們昭示:經濟不等于社會!因而我們不禁要問:看似如此理性的大數據究竟丟失了什么?

于是,我們改變用定量研究觀察社會的方法,采用定性研究方法來考察內蒙的城市化過程,根據人們的行為方式,將內蒙古城市化類型劃分為四類:“集市型城市”“企業型城市”“政策型城市”和“移民型城市”。其中集市型城市發展自傳統集貿市場。譬如包頭發展自傳統互市,它既是物資的集散地,也是信息的交匯之處;呼和浩特發展自驛站,因為密集的交通網絡聚集了人氣,蒙古人將這樣的地方稱為“浩特”。企業型城市,譬如突然發現了煤礦,就挖煤,發現氣田就開采煤氣,周圍就業、服務業也接踵而至,企業帶動了當地城鎮化。這種城鎮化和企業的命運拴得比較緊,企業一旦垮了,城市也就廢了。政策型和移民型城市有些重疊,但實際上移民型城市主要是以生態移民為主(如鄂倫春、達斡爾等),這是一步到位的發展思路。當地政府將當地農牧民從山上搬下來,給他們蓋好房子,讓他們過著和城里人一樣的生活。政策型城市因為國家或地方政府的戰略需要,搬遷整個城市,形成“新城”和“老城”格局。如鄂爾多斯整體搬遷,白天職工上政府大樓辦公,晚上下班返回老城居住,形成了晝夜兩重天的景象。另外一種是,那個地方本來沒有城市,比如說二連浩特、滿洲里,為了與外蒙古、俄羅斯搞邊境貿易,促進開展邊貿活動,干脆就地打造一個城鎮。筆者把移民型城市和政策型城市的微妙區別加以區分,為的是進一步看清楚政策在行為層面如何被劃分的現象。

傳統上蒙族牧民以3?5戶為一個基本單位,逐水草而居,取材于地、取法于天,這使牧民的生產與生活捆綁在一起,形成了一個整體鏈條,筆者將其稱為“生活世界的意義系統”。在這個“第一鏈條”中,牧民的財富來自于五畜,即馬、駱駝、牛、綿羊、山羊。與農業生產中的財富不同,逐水草移動是五畜的基本特征。人在鏈條中最重要是維護五畜的正常生存,而其生存依靠的是自然環境,因此在天(自然)面前,環境、五畜和人類是平等的,各有各的品格,并沒有被資本化。人尊崇天的方式通過人們創造的儀式來實現,它規范著人們的生產和生活方式。[4]祖先和天是蒙人信仰的依托,而居住的敖包同時也是祭天、祭祖的空間,小到一個家庭,大到全蒙全都是依循著這樣的文化機制進行生產生活的。

如圖2中“逐水草而居,取材于地、取法于天”的基本結構所示,在第一層鏈條里面,人和自然、人和人的關系作為內蒙古人生產與生活中的基本關系發揮著作用。其中各組成元素之間的關系進一步還可以細化為“第二層鏈條”“第三層鏈條”??不同層級的鏈條之間呈現為一種觀念上的派生關系,如:家可以進一步細化分為不同性別、年齡的人及其通過婚姻或生產聯合形成的組織形式;天可被細分為九十九個騰格里(長生天);敖包是人們祭天、祭祖的神圣場所,也具有區域、大小層級之分;五畜可按其活動半徑分出大小不同的草場范圍,甚至還可以細分出各種牲畜所吃草的種類和具體部位??

可見,傳統蒙族牧民的文化和自然生態系統是一個結構緊密、互為影響的有機構成,那么如何基于此來理解城市化過程中的資本介入與“過度放牧”等一系列政策行為帶來的結果?事實上,正是人和自然、人和人的關系創造了文化,因而新元素的進入一定也會導致關聯性變化的發生,在這個“生活世界的意義系統”中,有些地方的鏈條斷了,有的環節新生長了出來。比方說工業產品的進入改變了人們放牧的方式,尤其年輕人完全可以騎摩托放牧,而無需騎馬了。再如打機井的使用也改變了人與自然的傳統關系。如圖3、4所示:

從“第二層鏈條”到“第三層鏈條”的演化我們可以看到,地下水的使用不再是“取材于地”那么簡單,通過機井、水泵和柴油的使用,水進入市場成為一種商品,這意味著牧民無法自我控制市場價格,而必須花錢買水。水的商品化勢必將轉嫁到他的具體生產環節中,資本逐漸滲透進牧民生活的每一個方面。可見,城市化過程創造了生產生活鏈條中的一部分新元素,另外有一些傳統的部分則被切斷了。比如對于家庭生活來說,無論是進城打工,還是進城為孩子陪讀,越來越多的牧民家庭游弋于城鄉兩地,成為 “一戶兩居家庭”。城市教育體系的建立是衡量城市化程度的標準之一,但教育資源向城市的傾斜、鄉村學校的撤并,導致一家人中媽媽在城里陪讀,爸爸在外地打工,本來一家,現在變成一戶兩家的現象越來越常見,形成了新型的候鳥式家庭:

橋二的老家在恩戈貝。作為擁有4口之家的父親,兩個孩子的教育是他家的最大開支。為此他必須搬到他認為比家鄉好的教育環境(達拉旗)求學,并在學校附近租房。他在老家承包了60畝地,主要用于種植玉米,秋收后作為飼料賣給過冬的牧民。除此之外他還在達拉旗打零工(工地小工或開出租等),以便維持日常開支。住房、交通、飲食等這部分開支屬于新增鏈條,并且不由他所控制。他能夠自我控制的也只有通過努力賺錢才能維持。他和他的夫人必須進入資本市場打拼 [5]。

基于這樣的跟蹤調研,我們的研究一直可以追蹤到內蒙古農牧民生活的教育、醫療、養老、貸款等諸多領域。事實上不只在內蒙地區,在城市化的進程中,勞動者在勞動和消費環節中被異化的現象在全國各地都極為普遍。

“一刀切”政策行為與城市化困境

在前文提到的對內蒙城鎮化的批評中,定牧導致的生態破壞是招致當地學者、農牧民不滿當前城市化路徑的主要原因,那么定牧的生產形式為何會出現?要回答這個問題首先必須理解為什么要“以管理農業的方式管理牧業”。這種管理方式最重要的手段就是實施“承包草地”的政策行為,這就導致兩個現象凸顯了出來。一個是定牧,另一個是個體主義的出現。承包草地的政策源于內陸農業承包農田的思路。[6]因為人民公社解體,集體農業生產轉變成個體農業生產的方式,而這一模式被直接轉嫁到了內蒙當地的牧業管理中。然而實際上,傳統牧民本有一套完整的牧業管理體系,原來牧民們實行互助放牧和轉場,在一系列生計活動的安排中有個“能人”,這個能人天文地理、宗教、規范都懂,所謂的“取法于天”一定是按天時地利人和看哪個日子合適,轉到哪放牧,不同群體間不會撞車,也不會因轉場發生人際關系的矛盾。但是分草地以后就變了,定牧徹底打亂了原有的生計體系,原來的草地被承包后變成“你的地”“我的草”之類的區分,所謂“我”“私人擁有”這些概念凸顯了出來,親兄弟也有為草場反目為仇的情況時有發生。承包草地的政策出臺后,原有的人際鏈條被切斷,同時又生長出一些新的鏈條,導致當地牧民的人際關系重組。

此外,定牧導致的過度放牧和個體主義進一步強化了牧民對資本的依賴。外在的政策行為和市場是農牧民根本無法控制的,其唯一自保的辦法就是拼命勞動、過度生產,在有限的承包草地里年復一年地放牧,其目的是為了孩子念書、為自己養老、為家人看病。為了一步到位地實現城鎮化建設,搬遷人口是一種快捷的做法,結果牧民到了城鎮,不像漢人那么功利、會算計,商業那一套理性主義思維方式與他們傳統文化中奉行的仗義、英雄主義思維格格不入,政府補貼的錢往往不足以維持牧民在城鎮形成新的生計方式,到第二年甚至就需要開始貸款,第三年買賣經常就開始虧本,于是許多牧民干脆開始賭博、酗酒。據統計,牧民的酗酒行為和離婚率都相當高,這已成為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所以才有批判認為:政策行為和資本是導致當地生態和文化破壞的真正推手,農牧民只是這種政策行為的“馬前卒”。牲畜在一塊草地上吃了又吃,最后吃成了荒地。在當地做過多年環保活動的組織也發現,水、電、氣等象征城市化生活的基本元素都是當地人無法控制的,為了購買這些商品,牧民不得不竭澤而漁,因而只基于表象而指責農牧民是極其不嚴肅、不負責任的。

事實告訴我們,內蒙古的城市化建設離不開農牧關系和城鄉關系的理順。我們應當對發展理念的客觀性進行反思,筆者認為,不能采用社會進化論那套思維,認為社會發展必然是依照“采集→游牧→農業”的規律,然后恨不得將牧場都改造成工業基地。相反,內蒙古還是應該重視發展牧業,全國的奶制品主要來自內蒙就說明了這一點。維護內蒙古原有的生產與生活有利于保護自然生態和文化生態。在農牧區這樣的地方應該因地制宜地實行差異化管理,尋找適合當地的生產模式。所謂差異化的生產模式是指不應該用農業的管理模式套用于牧業管理,也不能僅僅為了城市化搞發展,人為地開發、改造、搬遷。如為了鄂倫村人住上跟城市人一樣的房子,即使存在文化生活方式上的極大差異還要強行搬遷,類似這樣的錯誤在我們的政策型城鎮化和生態移民型城鎮化中頻頻出現。然而這些政策行為導致的錯誤在大數據計算中卻都被呈現為GDP增長,每年統計出來又有多少牧民搬進城市,GDP又增長了幾個百分點等等指標政績,從而掩蓋了城鎮化背后嚴重的文化適應問題,這樣的政策行為屬于“一刀切”。“一刀切”的詭異之處在于將政策與政策行為混為一談,其結果是把因當地政府的政策行為導致的失誤轉嫁給中央,造成大量的犯罪和對中央的抗爭行為。以GDP考量城市化能力和社會發展質量的研究方法,雖然理性,但它以資本代替全部,因為GDP讓我們看到的只是資本的量,政策行為的良莠問題卻被遮蔽在大數據之中,犯了一葉障目的錯誤。

如何構建因地制宜的發展模式

然而當今中國的社會學越來越傾向于定量研究,鳥瞰式的大數據成為科學話語的一種象征。在學術評審或研討會議上筆者常常聽到一些社會學家批評人類學沒有問題意識,個案、方法上存在個人主義等等。如果按定量研究來看,這四類城市都不同程度地給GDP作出了貢獻——資本提高了,政績上去了,乍一看,它給中央的宏觀數據報告中,城市化率很高、城鎮人口增加。但是,當地學者和百姓尤其對政策型城鎮化和移民型城鎮化的意見頗多,甚至有學者說內蒙古的移民型城鎮建設沒有一例是成功的![7]還有些學者認為,城市化本身不是問題,市場和政策則是導致內蒙古自然生態和文化生態遭到破壞的真正兇手。這些問題在GDP計算方式里是看不見的。本研究發現:資本市場、政策行為在相當大的程度上決定著當地人的生活與生產關系。他們越來越依賴于外在于自我的并且不可自控的這三個因素,唯一能夠自保的生產生活方式就是過度賺錢和攢錢。這些只有通過定性研究的方法才能呈現出來。它不一定能“看”到,也不能計算出來,卻能通過較長時期的參與觀察發現它,這就是人類學所說的客觀。

所以,我們做調研的時候經常會提出問題:我們提出的問題對誰有意義?當初烏蘭夫提出了“三不兩利”政策:不斗牧主、不劃分草地、不劃分階級,有利于牧民,有利于牧主。這個政策是考慮到牧民的生活生產方式,維護生產能手,由他引領游牧生產和生活組織,這符合因地制宜的傳統。導致發展理念上沖突的原因,筆者分析如下:傳統的社會進化論里有一個基本思想是采集、游牧是落后的,把草場看成荒地,只有進入農耕,必須產糧以后才能夠表示進步,最后進入工業化社會才是真正進步。通過定性研究我們可以看到,社會進化論里的這種發展思路在內蒙古發展的具體實踐中表現為,以農業的方式干預牧業。人民公社時期是將草地改造成農田,人民公社解體之后,將承包土地換成承包草地,政策行為始終用管理農業的一套辦法來管理牧業,這顯然只注重了經濟理性,忽視人的發展,是推廣漢人生產及生活方式的一種粗暴干預。這種一刀切的政策行為實際上與不作為沒什么本質區別。

我們還要問,研究者的欲望和生活者的欲望是不是就能畫等號?地方政府也會搞一些文化項目,但都很像一種舞臺藝術,脫離了生活世界。再有,我們所倡導的經營模式是不是就能夠代表當地人的需求?同理,以GDP為唯一標準的指標體系無法解釋為何不少國企資本在海外打水漂,制造著社會不平等、破壞當地環境,為何中國的企業不能真正落地?在海外,尚且有大量的社會力量(如NGO、企業自身的工會組織)幫助企業更加人性化地解決當地的環境問題,跟進處理社會不平等問題,讓企業資本和社會責任相對平行,但在國內,企業工會多關注企業內部職工的福利,對外則沒有形成一種具有責任感的社會力量,在制度層面沒有充分的保障。這些也從更大層面證明了經濟不等于社會。所以城鄉一體化,容易犯同一個錯誤,想當然地認為我們是為了讓你們變得更加富裕,可往往欲速則不達,因為我們(研究者)和他們(被研究者)之間沒有形成平等的對話,因此不能產生公共性,因而也缺乏代表性,甚至會出現被馬克思批判的那種將“邏輯的事實”誤認為“事實的邏輯”的現象。

圍繞發展問題,中國的話語權在政治家、企業家和學者手里,文化的實際擁有者卻往往處于失語或者被“豢養”(如非遺保護)的狀態。這種狀態的形成來自于兩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多年來精英模式的社會治理導向并未改變,它集中地表現為以GDP和政策行為為主的話語系統,導致文化實際擁有者處于被動狀態;另一方面,精英主導的治理模式的依據來自于理性(如大數據),而文化擁有者的依據來自于習俗——被歷史驗證了的傳統規則,兩者在面對同一問題時往往出現兩種客觀,缺乏良性對話的共同基礎。本文從文化的角度審視內蒙古在城市化進程中的公共問題,指出在貫徹由城市精英給予的城市化發展戰略中,還有一項重要工作需要跟進,那就是實事求是地檢驗大數據成果在當地的可靠性,探討因地制宜的生產模式和與當地生活方式有親和力的發展模式。

(作者單位: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學研究所,社會文化人類學研究中心)

注釋:

[1]胡敏謙,《2014年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及2015年面臨形勢分析》,載劉萬華主編:《內蒙古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報告2014》(藍皮書),遠方出版社2015年版。

[2]海山:《內蒙古牧區人地關系演變及調控問題研究》,內蒙古教育出版社2013年版。

[3]《朝戈金教授訪談錄》,國情調研組,《話說內蒙古城鎮化》(內部專題片),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學研究所,2015年。

[4]《朝戈金教授訪談錄》,國情調研組,《話說內蒙古城鎮化》(內部專題片),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學研究所,2015年。

[5] 國情調研組:《內蒙古城鎮化進程中的社會調試與文化重建》(調研報告),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學研究所,2015年。

[6] 蓋志毅:《新牧區建設與牧區政策調整》,遼寧民族出版社2011年版。

[7] 《恩和教授訪談錄》,國情調研組:《話說內蒙古城鎮化》(內部專題片),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學研究所,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