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紹敏
一般知識人多認為,辛亥革命是一次以武昌起義為開端的暴力革命,其領導者是以孫中山為首的資產階級革命派。但是,對《清帝退位詔書》的分析表明,無論從形式主義的法理上來講,還是從實際的政治運行來看,中華民國的誕生(和合法性)至少部分來自于清帝的禪讓。辛亥革命不只是一場暴力革命,還具有“和平”革命的性質,可謂中國版的“光榮革命”。鼎革之際,各種政治勢力展開激烈角逐,但其內在關懷并無不同,即在保持帝國領土、人口和主權完整的前提下,實現從傳統帝國向現代民族國家的轉型,避免中華帝國走向解體。南北政治精英能達成妥協,蓋出此因。
統治權的轉移:誰是民國之父?
辛亥革命爆發后,清廷授袁為內閣總理大臣,冀望由其挽救危局。1911年11月1日,北洋軍攻下漢口,11月27日,北洋將領馮國璋攻克漢陽,北方在軍事方面暫居優勢。但是,北方并無全面開戰意志和決勝把握。而南方省份則是各自為政,矛盾重重,缺乏統一的政治重心,亦不具備北伐的決心和能力。鑒于交戰前途不明,議和之聲四起,部分革命派人士、立憲派、舊官僚和在華列強均支持雙方停戰議和。
12月18日,南北代表在上海正式開議,就停戰、國體、優待清室等問題展開談判。雙方同意召開國民會議,由國民會議議決中國是采取君主立憲還是民主共和。但在該議實施之前,南方革命力量搶先成立南京臨時共和政府,袁世凱極為不滿,認為南方失信。在袁看來,南方成立共和政府實際上是在爭奪“中華民國”的首創權,南方在試圖“吞并”北方。雖然民主共和是大勢所趨,但南方的這一舉動對袁氏個人政治前途將極為不利——袁世凱很想成為共和政府的首任總統。孫中山多次表示一旦清帝退位,定將大總統位讓袁,但袁世凱并不想從孫中山那里“承繼”臨時大總統之位,因為那無異于承認了南京臨時政府的正統地位。雖然袁世凱極力反對,但不得不接受南方成立共和政府的事實,只是通過舉行國民會議來議決國體的提議被拋棄,和談繼續,博弈亦繼續。
南北博弈過程中,孫中山固然表現出高明的政治技藝,袁世凱亦是不遑多讓。本來,只要清帝退位,孫中山即宣布辭職,從而實現南北統一,由袁世凱擔任新共和政府大總統之位。正因此,袁世凱加快了向清廷“逼宮”的步伐。1912年2月3日,清帝授袁世凱以全權,與民軍協商退位條件。但在和談即將成功之際,孫中山提出辭職的五項條件(1912年1月22日):
一、清帝退位,由袁同時知照駐京各國公使電知民國政府,(言)現在清帝已經退位,或轉飭駐滬領事轉達亦可。二、同時袁須宣布政見,絕對贊同共和主義。三、文接到外交團或領事團通知清帝退位布告后,即行辭職。四、由參議院舉袁為臨時總統。五、袁被舉為臨時總統后,誓守參議院所定之憲法,乃能接受事權。
這意味著孫中山以列強承認南京臨時政府作為辭職的首要條件,而袁世凱亦須由南京臨時參議院選舉,且要遵守南方制定的約法。由此,雙方合并的實質就變成了南方“吞并”北方,袁世凱不過是在“繼承”孫中山的大總統之位。孫中山不僅要爭取共和政府的成立,而且要為南京臨時政府和自己爭取“正統”地位。但袁世凱并不理會孫中山的辭職條件,他的意見是北京君主政府和南京共和政府同時取消,由其在天津設臨時統一政府,作為清帝退位后解決全國政權的辦法。由于孫袁意見差異太大,和談就此難以達成共識。
雙方避重就輕,就清室退位的“優待條件”繼續展開談判。“優待條件”經雙方多次磋商,于1912年2月6日由南京臨時參議院通過最后修正案,并電告袁世凱。2月12日,清帝宣布退位。雖然清帝宣布退位,但全國統一政府的組織問題并未解決。袁在清帝退位第二天即發布組織臨時共和政府的布告,宣示北京臨時共和政府在法理上受禪于清帝:“現在改定國體,采用共和,業經大清皇帝明白宣布。”同時,袁世凱電告南京臨時政府,宣布贊成共和:“共和為最良國體,世界之所公認。今由帝政一躍而躋及之,實諸公累年之心血,亦民國無疆之幸福。大清皇帝既明詔辭位——業經世凱署名,則宣布之日,為帝政之終局,即民國之始基。從此努力進行,務令達到圓滿地位,永遠不使君主政體再行于中國。”
“宣布之日,為帝政之終局,即民國之始基”表明,只有在清帝退位后民國才算開始,從而在法理上否定了南京臨時共和政府的正當性。南方各省宣布獨立后,成立了南京臨時共和政府;同時《清帝退位詔書》曰:“……袁世凱前經資政院選舉為總理大臣,當茲新舊代謝之際,宜有南北統一之方,即由袁世凱以全權組織臨時共和政府,與民軍協商統一辦法……”成立了北京臨時共和政府。由此,在1912年2月13日這樣一個歷史時點,中國事實上存在南北兩個共和政府。
因此,統一的中華民國共和政府只能是南北兩個共和政府合并的結果,它的政治和法理基礎既非單方面來自清帝禪讓(和北京臨時共和政府),亦非單方面來自南京臨時政府,而只能是雙方的一種妥協或者說合作,而袁世凱則是南北統一的聯結點。孫中山和袁世凱的臨時大總統位皆經由南京臨時參議院選舉,且孫先袁后,但兩次選舉具有不同的法理和政治意義,因為選舉孫的臨時參議院當時只是南方的臨時參議院,北方并不承認其合法性,而選舉袁的臨時參議院則是南北皆認可的。
從法理上講,南京臨時參議院制定、孫中山頒布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成為民國肇基的基本憲法文件,袁世凱亦同意接受其約束。北京臨時共和政府確實沒有制定類似《臨時約法》的憲法性文件,但是,北京臨時共和政府基于清帝禪讓而成乃是毋庸置疑的歷史事實。因此,《清帝退位詔書》也構成民國建立的憲法性文件。
由上分析,我們只能得出如下結論:袁世凱是中華民國之父。因為袁是南北統一后的中華民國共和政府第一任臨時大總統,而孫中山只是中華民國南京臨時共和政府第一任臨時大總統。中華民國共和政府固然與中華民國南京臨時共和政府有承繼關系,但兩者并非完全對應關系,或者說,南京臨時政府只是中華民國共和政府的部分來源,中華民國共和政府承繼的是南北兩個共和政府。
當下國人常惋惜孫中山之主動辭職,只是,我們必須清醒地看到,在當時的國際和歷史環境下,孫中山不得不辭職,因為袁世凱是更具威望的政治家。就國內言,立憲派、舊官僚、民族資產階級等各種政治力量更支持袁而非孫,何況袁還掌握著當時最強大的軍事力量。革命黨內部組織和紀律十分渙散,而袁世凱及北洋集團則構成一個相對強固的權威中心,符合國內各階層建立強大政府的政治愿望。南京臨時參議院在1912年2月15日推選袁世凱為臨時大總統時贊譽袁為“中華民國之第一華盛頓”,這實際上肯認了袁世凱的“國父”地位。就列強和國際輿論言,它們更支持強權人物袁世凱而非孫中山。而且,直到南北統一后的袁世凱統治時期,共和政府才得到在華列強的正式承認。既然南京臨時共和政府從沒在國際法意義上代表中國,那么,孫中山的“國父”地位就名不副實,袁世凱才是貨真價實的民國之父。
那么,如何理解孫中山的“國父”地位呢?中國國民黨尊崇孫中山為中華民國“國父”,中國共產黨亦肯認此點。但是,孫中山成為辛亥革命的正統和“國父”乃國共兩黨營建的正統史觀之結果。1925年,孫中山在北京病逝。1928年,國民黨取得北伐勝利,在形式上統一中國。為建構意識形態上的合法性,國民黨啟動了塑造孫中山形象的政治和文化工程。國民黨官方通過形象的物化(中山陵的修建)、主義的獨尊(三民主義)、符號的圣化(總理遺教、奉安大典)、儀式的推展(總理紀念周、謁陵紀念)等種種手段,打造了獨具特色的“孫中山崇拜”。1940年4月1日,國民政府正式發布訓令,尊奉孫中山為“國父”。國民黨對孫中山形象的塑造是為了凝聚國民黨黨員和國人意志,強化自己的政治合法性基礎,建構統一的民族國家認同。在現代民族國家構建過程中,政治神話是為了建構“想象的共同體”發明出來的,有其存在的積極意義,不宜以不符歷史真實而否定其價值。
作為立憲契約的《清帝退位詔書》
清帝退位雖是不得不然,但在形式上并非暴力直接推翻。清帝退位后,孫中山在電報中兩次使用“清帝遜位”的說法,實際上已然默認了清帝退位的禪讓性質。袁世凱更是贊譽清帝遜位為“中華無上之光榮,亦世界罕聞之盛舉”。由于清帝系主動贊成共和,故而民國政府要優待清室,這是一種政治交換(契約)關系。
既然民國與大清王朝存在法理上的承續關系,作為《清帝退位詔書》的組成部分的《優待條件旨》就具有憲法性質,對民國政府具有約束力。飽受非議的袁世凱政府“善后大借款”的一個直接考慮即是為了履行對遜位清皇室的“優待條件”。每逢傳統節日及清室慶典,袁世凱皆派員致賀,并發布《禁售排滿及詆毀前清書籍令》、《保護旗人公私財產文》、《保護皇室宗廟陵寢令》、《善后辦法》等。光緒的崇陵如制妥修,如數撥給皇室經費。“袁記約法”(1914年《中華民國約法》)第65條明確規定:“中華民國元年二月十二日所宣布之大清皇帝辭位后優待條件、清皇族待遇條件、滿蒙回藏各族待遇條件,永不變更其效力”,以制憲形式確認“優待條件”的最高法律效力。
契約必須遵守。1917年間(7月1日至12日)的清室復辟是否違反了政治契約?假若復辟運動成功,清室是潛在受益者,因此無論如何都難逃責任。但我們必須看到,復辟運動的始作俑者是張勛,主要推動者是部分前清遺老(鄭孝胥、王國維、羅振玉、沈曾植等)、“保皇派”(康有為等)和紫禁城中的孤臣(陳寶琛等),年僅11歲的溥儀不可能有什么成熟的政治考慮和自主意見,前清王公貴族也并非復辟積極分子。復辟失敗后,清室發布一份“內務府聲明”將責任推到張勛頭上。本來在復辟失敗之際,清室已再度擬好退位詔書,準備為復辟事件承擔政治和法律責任,但詔書并沒有發出去。在溥儀看來,這是北洋元老有意袒護清室的結果。正如歷史學家呂思勉所指出的,“是時執政柄者,為清室舊臣,自謂不忍于故君,遂忘服民國應盡之責任”。復辟失敗后,清室沒有遭到懲罰,復辟分子也大多沒有承擔相應的政治和法律責任。民國政府決定繼續履行“優待條件”。
1924年10月23日,第二次直奉戰爭交戰正酣之際,馮玉祥率部回京發動“北京政變”,曹錕和吳佩孚控制的直系中央倒臺。11月5日,攝政內閣通過《修正清室優待條件》,同日,溥儀被“驅逐”出宮。
民國政府是否構成了單方面違約?在清帝被驅逐的當日,著名的自由派知識分子、北京大學教授胡適即致函外交部長王正廷,認為民國政府缺乏信義:“我是不贊成清帝保存帝號的,但清室的優待乃是一種國際的信義,條約的關系。條約可以修正,可以廢止,但堂堂的民國,欺人之弱,乘人之喪,以強暴行之,這真是民國史上一件最不名譽的事。”清室更是譴責《修正條件》違背基本的法政原理。清室先是致函各國大使,希望列強伸張正義:“夫優待條件者,乃民國產生之根本,最初之信條,載在盟府,布諸友邦。一國信用之機關,即列邦之觀瞻所注。今以片面之詞,不待商榷,以眾軍之勢,逼令允從,揆諸各國法理,斷斷不能生效。”后又請孫中山主持公道。但是,孫回信指出,清室早已失信違約在先:
民國六年復辟之舉,乃實犯破壞國體之大眚,優待條件之效用至是乃完全毀棄無余,清室已無再請民國政府踐履優待條件之理。雖清室于復辟失敗以后,自承斯舉為張勛迫脅而成。斯言若信,則張勛乃為清室之罪人。然張勛既死,清室又予以忠武之謚,是實為獎亂崇叛,明示國人以張勛之大有造于清室,而復辟之舉實清室所樂從。綜斯諸端,則民國政府對于優待條件勢難再繼續履行。
就形式上的法理分析,清室違約在先(張勛復辟),但民國政府不僅沒有追究清室責任,且繼續履行“優待條件”,這意味著契約繼續有效。如此,1924年民國政府單方面修改“優待條件”就構成了違約,它與張勛復辟是相隔七年的兩次政治事件,其行為并不因清室曾經違約而具有合法性。雙方均出現了違約行為,因而都不具有道義上的正當性。
若超越形式主義的法理分析,認為法律文本背后是政治實力的較量,那么,民國政府作為強勢一方做出單方面修改“優待條件”的政治決斷并無不可,但必須基于審慎的政治理性,即要充分考慮到可能的政治后果。就此言,民初政府的表現并不理想,在該懲罰清室的時候輕易放過,而在清室被“非法”驅逐后卻沒有及時對之進行撫慰,并監控其行動。溥儀此時已經是一個有著強烈自尊心的19歲青年,被“無禮”驅逐,對他的心靈不可能不發生影響。在遺老的簇擁下,溥儀“蟄居”在日本公使館和日本租界,逐漸走向“借外力謀恢復”的道路。
1912年的清帝遜位是各方力量博弈的結果,給予清室“優待條件”可謂民國成立付出的必要政治代價。清帝國因無力應對內憂外患而走向崩潰,但清帝遜位后的共和政府同樣是一個失敗政府。袁世凱主政下的民國尚有一個政治重心,在其因稱帝失敗憂憤而死后,作為“中央”的共和政府更加軟弱無力。由于政局更迭頻繁,民國政府一直缺乏足夠的政治智慧和能力去“駕馭”清室:如果民國政府是一個具有強大國家行動能力的政府,1917年的張勛復辟事件不可能發生,即使單方面修改或廢除“優待條件”,恐怕也不會產生難以預料的消極后果。正是從這種意義上說,中國的“光榮革命”是一次不徹底的革命,一次失敗的革命。在共和政府成立十余年后,孫中山及其繼承人以南方為根據地,發動國民革命,冀望解決“光榮革命”的后遺癥。由此,1912年的第一共和是失敗的共和,國民革命乃是一次“再造”共和的努力。但是,國民革命后成立的國民政府并沒有真正解決“光榮革命”的后遺癥,而且,這一政權因日漸腐敗無能而失去了合法性。直到新民主主義革命成功后,“光榮革命”的后遺癥才得以克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末代清帝溥儀被成功改造為共和國的一位普通公民。
“五族共和”:帝國轉向民族國家
《清帝退位詔書》曰:“……即由袁世凱以全權組織臨時共和政府,與民軍協商統一辦法,總期人民安堵,海內安,仍合漢、滿、蒙、回、藏五族完全領土,為一大中華民國”。《優待條件旨》除了“關于大清皇帝辭位之后優待之條件”外,還包括“關于清皇族待遇之條件”和“關于滿、蒙、回、藏各族待遇之條件”。《清帝退位詔書》反復強調民族問題,有何政制意涵和深遠意義?欲回答這個問題,必須對清帝國的形成史、清帝國的多元性以及清帝“天下共主”的地位有所了解。
明王朝晚期,女真部落再次興起于東北地區,其最初國號定為“金”。但隨著其成功擴張,它改女真為滿洲,改國號為“清”,并否認滿洲為女真人之后,力圖將自己納入中華王朝的正統。定都北京后,清王朝在政治和法律制度上對明朝多有承續,官修明史,獲得多數漢人士大夫的認同,清朝君主成為真正的中國皇帝。1635年,皇太極下令選譯遼、宋、金、元史,并從察哈爾林丹汗處獲得傳國璽,以此證明他承元朝皇帝兼蒙古大汗。清帝不僅尊儒(如康熙具有極高的儒學修養),還扶植蒙藏地區普遍信奉的喇嘛教,在意識形態和文化上具備“蒙古化”特征。由此,清朝不僅獲得了蒙古人的認同,并最終確立在西藏的統治地位(當然有武力作為后盾)。1727年,雍正在西藏設立駐藏大臣;1750年,乾隆在西藏實行政教合一、達賴與駐藏大臣協同管理的噶廈體制。1760年,清朝征服新疆地區,根據蒙古、漢族和維吾爾族等不同聚居區的情況,分別實行蒙旗制、郡縣制和伯克制(任命維吾爾封建主為各類官員,管理南疆各城、村事務)。也就是說,清朝君主雖然是帝國的最高統治者,但他在帝國不同統治區域的政治意義并不完全相同。為適應帝國的多元特點,清朝被迫采取非常復雜的、雜糅了郡縣制和封建制的統治體制,在這種政治安排中,清帝具有“共主”性質,清帝成為帝國統一的維系和象征。
到了19世紀,清帝國的統治受到西方民族國家的沖擊,民族主義思潮傳入國內,中國被迫從傳統的帝國向近代民族國家轉型。革命派為推翻滿清統治,鼓吹單一民族建國思潮,“驅除韃虜”實際上是排滿的“小民族主義”,而立憲派的梁啟超和楊度則力主“合國內本部屬部之諸族以對于國外之諸族”的“大民族主義”,塑造中國的國族“中華民族”。清政府的思路與立憲派是一致的。為增強境內各民族(族群)的國家認同,建構一個主權獨立的現代民族強國,晚清政府啟動了一系列政治改革:在新疆建省,在蒙藏地區進行新政改革,推動邊疆行政體制和內地的一體化;鼓勵關內居民向東北移民,促進民族融合和邊疆開發;化除滿漢畛域等等。晚清政府的政制規劃是“五族君憲”,即在保持君主制的前提下將中國從一個多民族帝國轉化為民族國家,將對清朝皇帝統治的服從轉化為近代意義的民族國家認同。
只是,這一規劃因革命爆發而中斷。革命的目標是推翻帝制、建立共和,但它也加劇了中華帝國分裂和解體的危險。辛亥革命爆發后,中央駐藏的官員和士兵被藏人驅逐,西藏在事實上處于獨立地位。蒙古的形勢則更加嚴峻。1911年底部分外蒙上層王公貴族和喇嘛即在俄國支持下宣布“獨立”,成立所謂“大蒙古國”。在他們看來,推翻帝制的革命將意味著蒙古與中國的政治和文化紐帶被切斷,帝國解體意味著他們可成立自己的國家。而另一部分蒙古王公貴族則是清帝的擁護者,力阻清帝退位,抗拒共和,他們致電南方和談代表伍廷芳表示“只知有君主,不知何所謂共和”。這部分蒙古王公貴族的立場在南北和談期間雖有所軟化,但堅持聽從清帝的決定:“如決定共和,我蒙古自無不加入大共和國家”。正因如此,清帝的態度以及帝制向共和轉變的法律程序對于國家的統一就變得特別重要,“優待條件”所發揮的積極作用也就凸顯了出來。
既然革命使“五族君憲”難以實現,那么,在君主制終結的歷史關頭,避免中國走向分裂的唯一方法就是“五族共和”,此即《清帝退位詔書》中所言的“合漢、滿、蒙、回、藏五族完全領土,為一大中華民國”。“五族共和”意味著建構統一的國族認同(中華民族)和統一的共和國家(中華民國)。實際上,面對國家分裂的危險性局面,清最高統治者固然憂心忡忡,革命派領袖孫中山也迅即摒棄狹隘的“排滿”民族觀,轉向曾經的論敵梁啟超、楊度等所主張“大民族主義”。1912年1月1日,孫中山發布《臨時大總統宣言書》指出:“國家之本,在于人民。合漢、滿、蒙、回、藏諸地為一國,即合漢、滿、蒙、回、藏諸族為一人。是曰民族之統一。”他頒布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第3條明確規定:“中華民國領土,為二十二行省,內外蒙古、西藏、青海。”清帝遜位的次日,袁世凱秉承清帝授權在北京成立臨時共和政府,亦表達類似的政治主張,并高度贊譽清帝遜位和禪讓之于民族和國家統一的重要性。
正因為南北雙方有著相同的考量,才有可能通過和談以給予清帝、皇族和滿、蒙、藏、回等少數民族優待為代價,換取清帝主動退位,從法理上避免國家在統治權轉移時走向分裂和解體。
民國政府既要保持與清帝國在邊疆民族政策上的連續性,又不斷調整行政建制以強化對邊疆少數民族的統治。1914年5月1日,袁世凱政府公布實施的《中華民國約法》規定:“中華民國之主權,屬于國民全體”(第2條)、“中華民國之領土,依從前帝國所有之疆域”(第3條),明確表明民國在人民、領土和主權方面與清帝國的繼承關系。正是基于上述法理辯護,經過艱苦談判,并以武力為后盾,袁世凱迫使哲布尊丹巴于1914年6月9日宣布取消外蒙獨立。由此,不能不肯認中國“光榮革命”之于中國國家統一和國家建設的積極意義。
結語
對《詔書》的解讀表明,《詔書》對于共和政府的誕生具有重大的法理意義,它與《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一起構成民國建國的基本憲法文件。也就是說,辛亥革命兼具暴力革命和“光榮革命”的雙重性質,在大清王朝和中華民國之間存在一種歷史連續性。中華民國的成立是南北妥協的結果,這種妥協的積極意義非常明顯:它結束了南北對抗狀態,有利于政權的和平過渡;《詔書》中有關“五族共和”的宣示客觀上發揮了維護國家統一的作用,有利于民國政府抵制邊疆少數民族地區的分離活動。但妥協性意味著革命的“不徹底性”,民初時期的憲政爭衡表明,中國的“光榮革命”引致一系列難以克服的后遺癥,中國最終不得已走上更為激烈的革命道路。直到新民主主義革命勝利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中國的憲制架構才算基本穩定下來。? ? ?
? ? ? ? ? ? ? ? ?(作者單位:河南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