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健
如果我們接受“民族”(nation)作為一種政治現象和政治議題濫觴于法國大革命這一流行看法,那么,大致以第二次世界大戰為界,人類社會對于“民族融合”的態度有了一個較大的轉變。
“民族融合”觀念的歷史變遷
二戰之前,我們大致可以說人們對于在一個既定的“國家”(state)之內謀求民族一致性,或曰民族融合的態度是默許乃至支持的。此一時期美國的所謂“民族大熔爐”(melting pot)的形象化別稱,就直接來源于此種態度。拋開黑人奴隸問題不論,來自歐洲和亞洲的源源不斷的移民,先后給美國帶來了天主教徒、猶太教徒、非基督徒等不同于西北歐白人新教徒立國先驅的文化異質性;但是所有這些新來者,都被期望放棄他們原有的文化特質而接受以所謂“WASP”(白人─盎格魯─薩克遜-新教徒)文化為主流的美國文化。而事實上絕大多數的新移民也都主動或被動地順從了這種期望。這種文化的融合,對于美利堅民族最終成長為帶有明顯的歐洲文化色彩、但卻全新的民族,具有決定性的作用。與此同期,在舊大陸上,以法國、德國為代表的“同化”本國境內人群的努力也是如火如荼。具有典型意義的是第三共和時期的法國。政府制定了相當苛刻的對于本國南部和東南部地區具有鮮明非法國文化特質的居民進行“法蘭西化”的標準,包括必須學習法語或至少送孩子上法語學校,否則(在極端情況下)就禁止家庭財產的合法繼承等等。類似的,第二帝國時期的德國,對于本國境內的波蘭人等少數民族,也訂立了要么同化,要么走人或接受二等臣民地位的各種規定。在理論方面,即使是這一時期最具批判現實色彩的馬克思主義,事實上也是鼓勵乃至歡呼民族融合的。馬克思本人就將民族理解為一種純粹的資本主義現象,并預言隨著地球上所有的人都被資本和市場裹挾于內,民族間的差異將逐步消失(當然,要經過社會主義的洗禮)。
一戰后,所謂威爾遜式民族自決原則的提出,與其說是尊重小民族的自主性和差異,不如說是將“大問題”(霍亨佐倫、哈布斯堡、羅曼諾夫和奧斯曼等大帝國內的民族問題)化為“小問題”(上述四大帝國解體后的繼承國家內部的民族問題)的努力。因此我們才看到,兩次大戰期間,從中歐到中東的巨大地區內的各新獨立小國都紛紛奉行小版本的民族同化政策的現象。這一階段的同化主義的影響我們至今仍然能夠感覺得到(例如,土耳其和亞美尼亞人、庫爾德人之間的問題,巴爾干和東歐國家之間經常性的為了“居住在外國的本國族人”的爭吵等等)。
一戰之后,真正帶有革命性色彩的民族政策,其實是列寧主義的民族自決和民族聯合原則。作為戰略家的列寧,基于蘇維埃政權面臨外國干涉和國內新從沙皇體制下解放出來的少數民族的分離傾向的雙重威脅的現實,提出了具有戰略性的民族自決和基于自決基礎上的自愿聯合的處理民族問題主張。這一列寧主義的原則,直接導致了蘇聯的誕生(人們經常忘記蘇聯國家是在十月革命五年后的1922年才宣告成立的)。不過,值得一提的是,列寧本人事實上是贊成馬克思的民族融合的原則的。他曾明確提出,蘇維埃國家的天然形式應該是中央集權的單一制國家,而各族人民應該在這樣的單一制國家和社會主義經濟的雙重影響下,邁向最終的融合。明顯地,列寧主義的民族自決原則本質上是策略性的和過渡性的。
人類社會對于“民族融合”的真正根本性的態度變革,來自第二次世界大戰。在人們對戰爭的反思中,對于弱勢人群(不論是弱勢的猶太人等少數民族還是弱小國家)的漠視和肆意踐踏,被認為是世界大戰最重要的起源之一。可以說,以《聯合國憲章》為代表的一系列國際文件的問世,特別是其中對于保護弱勢人群的強調,代表了人類社會的一次巨大進步。戰后迅速的經濟文化復蘇,特別是在主要發達國家帶來了普通人價值觀的巨大轉變。文化相對主義和文化多樣性的觀念開始在這些率先進入后工業、后現代社會的地方成為越來越多的人(雖然未必是多數人)的看法。相應的,少數族裔/民族的權利及其獨特性本身成為一種在政治上不可侵犯的東西。甚或,政治權力在這里被要求保護這種少數人群的獨特性和整體的多樣性。
在歐美發達國家之外,前蘇聯和東歐國家在冷戰期間可以說是在列寧主義原則之下行帝國主義之實。冷戰結束、蘇聯解體之后,這些國家出現了向“同化主義”的回歸,很多國家出臺了歧視性對待非主體民族(特別是俄羅斯人)的法令,而其最極端者就是前南斯拉夫地區出現的所謂“種族清洗”。不過,從規范原則上說,這些國家出現的針對二戰以來人類社會對于少數人群權利的基本主張的反動,可以視為是驗證規則的例外。國際社會對于南斯拉夫戰事的斷然干涉,可以視為申張基本原則的表態和努力。而中國這個很早就和莫斯科決裂而又較早向西方開放的社會主義國家,在冷戰之后則面臨著一方面要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另一方面又要接受一定程度的西方價值觀的境地。在中國社會中,受到堅持的、修正了的列寧主義原則(主要是關于民族自決權的部分)和源自多少已成為“偶像”和“模板”的西方國家的文化相對主義和多樣性原則,似乎相當和諧地得以共存。民族融合至多成為一項偶爾提及(而且越來越少提及)的極遙遠的將來式,而各民族的繁榮、團結、和諧、互助、共存成為主要的現實任務。
上述關于人類社會對于“民族融合”的態度的巨大轉變的概述,是非常粗線條的,無法以最精準的細節考證的態度來看待。但是,我相信這個概述是能夠成立的,特別是關于人們已經不再接受“民族融合”而是將文化多樣性作為基本的政治規范這一點。現實中,很多政治勢力或人群的相反意見(諸如“我們就是要同化xx人”之類的說法乃至做法),都是前面提到過的“驗證了規則的例外”。大多數懷有此類意見的人一般都不敢公開表述這樣的意見,就是明證。
祛除對于文化多樣性的迷信
在這樣的一個大背景下,馬克思(以及很多他的同時代人)關于民族融合的想法,簡直變得比他的經濟學說還要少人問津了。不過,難道我們真的能夠漠視市場和資本的同化力量?難道我們不是一方面看到各種少數民族文化產品(從苗族的蠟染,到藏族的喇嘛教到草原民族的所謂“狼性”)在市場上的暢銷,一方面又感嘆“少數民族變得越來越不像少數民族”了?難道不是在世界上幾乎所有的角落我們都能看到一邊大嚼麥當勞漢堡,一邊對著好萊塢大片傻樂的人群?難道地球上不是每年都在消失很多種語言,而英語(或許還有漢語)又每分鐘都在吸引著新的學習者?這些現象究竟是意味著人們保護文化多樣性的努力的不夠,還是意味著別的什么?
在我看來,在很多國家(包括中國),將文化多樣性和民族融合對立起來的態度是無視經濟和政治的基本現實和個人權利的一種烏托邦主義態度的表現。要申明這一點,我首先要解釋以下幾點。
首先,多樣性文化的歷史起源是什么?大致來看,不同的文化從歷史上來說是在前現代的經濟和技術條件下,相對孤立的人群適應不同的自然和人文環境的產物。那么,在現代的經濟和技術條件下,這種孤立的被打破,以及在競爭的作用下人們經濟和技術方式的趨同,事實上已經從根本上去除了不同文化的原生環境。多數的產生于前現代環境下的文化,其實已經沒有了同其母體人群的有機聯系。換句話說,在前現代條件下,一個放棄本文化的人要么無法生存,要么要承擔極大的轉換成本(而且,這種轉換本身在前現代的條件下是很少發生的);而在現代條件下,一個人轉換自身文化的成本則要低得多(而且,這樣轉換如此之多,以至于幾乎成為常態而不是特例)。
其次,二戰之前很多國家的民族融合政策,從文化多樣性的角度該如何理解?我認為,從19世紀開始,誕生于西歐一隅的民族主義和民族─國家作為一種新的政治合法性理論和政治組織形式,開始了逐步地向全球的傳播過程。不論是基于對西歐先進國家的羨慕,還是出于應對西歐國家的競爭和壓迫的無奈,大多數國家都自愿不自愿地加入了這一過程。而在這一過程中,多數前現代政治體內部自在的文化多樣性,成了強調“一個民族,一個國家”(或者按照民族主義研究大家蓋爾納的說法“一個文化,一個國家”)的民族主義原則的自然的對立物。由此而產生了運用國家政治和暴力力量的民族融合政策,以及由此產生的種種不公和悲劇。
但是,必須強調的一點是,19世紀至二戰之前很多國家的民族融合政策,在相當程度上(當然不是全部)是對現代化所引起的民族融合過程本身的順應和引導。政治力量經常是給了這個經濟過程以干預,其結果可能是加快了民族融合的進度,也可能是激起了強烈的反抗而延緩了民族融合的進度。
如果我們能夠同意以上兩點,那么當前的作為一種政治原則的文化多樣性政策,也就可以被理解為一種反向的、政治力量對于經濟和市場力量的作用。政治,或者更具體的說政府,被要求保護少數人群的文化,而原因就是在現代或后現代的條件下,文化的流失乃至死亡變得更為頻繁。
這樣,在民族問題上,我們就自然導出了三個變量:經濟、文化和政治。用一種模型化的語言來闡述我們的問題就是,在前現代的經濟條件下,產生了原初的文化多樣性;在現代早期,現代化了的經濟條件已經開始產生了文化趨同的效應,而政治力量被一度用來加速這一趨同過程;這種政治力量在一些地方的濫用,導致了不為大多數人接受的結果(極端的情況就是戰爭);作為一種反動,政治被重新要求延緩或減輕現代經濟條件下的文化趨同。
不論是政治被要求去除還是保護文化的多樣性,結果都是文化的政治化。通俗地講,就是民族的政治化。強行民族融合的惡果,已經不必多說;而將保護民族和文化多樣性變為政治原則的結果,也不見得就一定是美好的。
例如,以(少數)民族為載體的某些文化的消失,在現代條件下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前面已經提到,作為文化最核心因素之一的語言,每時每刻都在從地球上消失,經常(甚至通常)不是因為那些不說這種語言的人的強迫,而恰恰是因為那些本來說這些語言的人的放棄。有的人可以爭辯說,這種放棄其實是在現代性條件下變相的強迫的結果。對此,我表示贊同;但是,是否其他大多數人就因此應該放棄他們生活于其中的現代性生活方式?答案大概是否定的。事實上,對于相當多的這樣的物質和非物質文化,人們最該做的就是將其詳細地記錄下來,并送進博物館和研究所。而不是花很多財力和人力,讓一些年輕人甚至孩子去說那種語言,或者讓某些人去繼續某種禮拜儀式。事實上,從文化自身的尊嚴性而言,被保護其實是一種不尊重。作為文化的根基的人可以尊嚴地死去,文化本身也應該是這樣。但是,在現在的政治化的民族/文化多樣性的政策之下,這種自然的過程(也的確可能是值得惋惜的過程)很可能被政治人物利用,以文化/民族的名義,追求自身的政治利益。無論這些政治力量是別有用心,還是昧于世情,由此產生的負面結果主要卻是由普通民眾承受的。此種情況中外皆有,茲不贅述。
所以,在民族問題上,從找到一種經濟、文化和政治能相互平衡的新原則的角度來看,或許我們可以從祛除對于文化多樣性的迷信出發,強調文化對于經濟和技術進步的自身適應性,力戒政治對于這種過程的任何加速和延遲的傾向。事實上,從根本上來說,文化是為了人的,而不是人為了文化。文化的消失或死亡,可能令人遺憾。但是從另一個角度來說,愿意接受更多的文化的滋養,而又不被任何既定文化限制的人,才是最好的文化的創造者。任何對這一過程的任何政治干預,都會引起不必要的麻煩,也是對每一個人的文化自主權利的漠視。
(作者單位: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