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凌
“分享經濟”(sharing economy)這一術語近年來頗為流行,用于指涉信息技術平臺帶來的服務與信息分享現象,特別是分享的對象從虛擬空間中的信息內容(比特)轉向物理空間中的物品(原子)。Jeremy Rifkin的《零邊際成本社會》(Zero Marginal Cost Society)出版后,進一步引發了關于分享經濟的討論。該書意在說明,信息技術的普及使我們的社會逐漸步入一個價值生產邊際成本為零的經濟時代,越來越多的人能夠借此享受到成本低廉的普遍服務,生產資料的利用得到進一步優化。作者甚至斷言,這是對傳統資本主義經濟制度的巨大沖擊。
“分享經濟”并非一夜之間出現,貫穿其實踐的商業邏輯自從互聯網商業化以來就誕生了(其雛形還可追溯到早期對大型主機的有效率的利用實踐——時間分享),只不過從一開始的文化工業和大眾媒體向更為廣泛的領域擴展。“分享”(sharing)曾經被用在盜版網站或軟件的實踐中,并作為一種免費模式擊敗了靠收費盈利的傳統媒體和文化產業,把很多文化產品從商品變成了在線服務。隨著互聯網向更多的線下傳統服務業擴展,互聯網企業越來越多地變成一個信息平臺,將產品或服務同消費者精確匹配,例如金融、租車、租房、醫療、教育。被調配的生產資料包含了信息流、現金流和物理世界中的資產。有意思的是,互聯網從比特到金融到原子的擴張順序恰好和線下資本主義發展的歷程相反。
“分享經濟”這一概念的表面含義容易讓人以為這一經濟實踐僅存在于使用信息技術的平等主體之間,他們擁有充分對稱的信息,相互(甚至是溫情脈脈地)以低成本分享各自的物品(無論是競爭性物品還是非競爭性物品),提高使用效率。這一誤解被媒體鼓吹放大,使這一概念集中在少數有代表性的新興互聯網服務上:Uber(交通)、Airbnb(住宿)、Coursera(教育)、Kickstarter和LendingClub(金融借貸)等等。在中國,類似的信息服務也蓬勃興起。它們共同強調:用戶本身既是生產者也是消費者,眾人協同對等工作與合作可以產生更多的價值(這一協作傾向得到進化生物學者的大力支持,被認為是人類的“第二天性”,可上溯至數百萬年前)。但熟悉互聯網發展歷程的讀者會發現,這不過是十多年前互聯網服務共同具備的特點;和“大數據”一樣,“分享經濟”概念的提出并沒有太多新意。這一意識形態從誕生之日起就要求分享一切,不僅在人與人、物與物之間分享信息(通過以終端信息設備溝通的互聯網、物聯網),也分享物理物品的使用權;人們在網上應當與他人分享,就如同網上沒有隱私一樣自然。
實際上,這一概念的更多內涵有意無意地被忽視了,至少體現在三重意義上:(1)按照上述通常的理解,第三方服務提供者和其它用戶之間分享信息或實體物品;(2)平臺提供商和第三方服務提供者分享一整套基礎設施,并吸引大量用戶免費使用;(3)用戶和平臺提供商(以及第三方服務提供者)分享其基本使用數據,從而便利了精確匹配和創新。分享經濟若想正常運轉,需要用戶、平臺提供商、第三方服務提供者這三方之間權利關系的確定,而非簡單的兩方關系。其中(2)和(3)更是具有產權意義上的重大價值,我將在后面進一步討論。有意思的是,平臺提供商們在盡力淡化它們自身的存在感,一方面作為一個商業實體極力吸引用戶使用,另一方面卻在強調各種它們在法律意義上并不直接提供的具體服務分享。
在中國語境下,類似于1980年代進行的增量改革,互聯網經濟也多少成為一種增量變革。這一變革靜悄悄地發生于1990年代末,在多少躲過了千禧年那場摧毀高科技行業的股市蕭條后,隨著中國電信基礎設施建設的推進,互聯網在工業經濟之外作為一種增值電信業務逐漸興盛,并形成了“免費基礎服務+收費增值服務/廣告”的商業模式。這一模式需要大量免費資源吸引用戶,換取他們的注意力和使用,從而最終將他們變為忠實的消費者和生產者。免費的信息內容不得不首先從新聞、圖書、音樂、電影這樣成熟的傳統文化產品和媒體中,依靠大規模侵權獲得。2006年《信息網絡傳播權管理條例》生逢其時,通過“避風港”規則在整體上極大保護了新經濟模式和利益,使之免于懲罰性侵權損害賠償。這一侵權的直接后果是,互聯網成為無法被摧毀的平臺,在傳統經濟以外逐漸建立了自己的生產和推廣渠道,形成對傳統文化工業的競爭優勢,最終給后者帶來巨大沖擊(如果不是毀滅性的話)。
我曾經把這一過程稱為互聯網的“非法”興起,它意味著新經濟要求作為上層建筑的法律保護其特有的商業模式和生產方式,最終迫使傳統經濟和產業向互聯網轉型。在法律改變之前,既有的實踐不得不通過違法和侵權進行,直到新法律確立其合法性。互聯網“非法”興起和熊彼特所說的“創造性毀滅”是一枚硬幣的兩面,它不斷跨界,以破壞性的姿態進入一個又一個傳統行業,在新行業規則形成之前重新界定勢力范圍。“分享經濟”作為一種意識形態也正是在這一大背景下出現的,新一輪圍繞物理資產分享的實踐不過是互聯網的自然邏輯延伸。它的實質并非是在產權意義上人人共享某一經濟體的紅利,而是一種生產方式上的變革,即把隸屬于傳統組織的生產要素和資源(信息、人、財、物)抽離出來,在一個更大范圍內按照信息精確匹配和調配,從而產生指數級的增量價值,提高生產力。從這個意義上講,分享經濟超越了傳統生產組織,靠重新配置既有資源獲利。而既有資源(有版權的作品、資金、醫生、出租車、教師)受到諸多傳統法律的保護和約束,互聯網興起必然意味著對這些法律和組織規范的反動(例如版權法、金融法、出租車行業管制規范、醫療、教育法規等),也就和它們產生了直接或間接的競爭關系和利益沖突。這些沖突需要新的法律來定紛止爭,重新劃定利益邊界。當然,當信息平臺鞏固地位后,傳統行業不得不改變態度,同前者合作。但在新經濟徹底勝利之前,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
同時,由于新經濟表現為低廉技術成本提供的普遍服務(經濟學意義上的公共品),甚至要從頭搭建平臺,其本身就變成某種關鍵基礎設施,那么其中的法律問題也涉及針對這類私人企業提供的準公共服務的規制。在集中討論法律之前,有必要簡要回顧下分享經濟在中國的發展歷程和沖突。我們將會發現,各類分享經濟的興起很難整齊劃一地塞進統一的發展框架,而是在意圖解決各自市場問題的基礎上,不約而同地找到了新經濟的商業模式。
分享經濟簡史
互聯網最初從文化傳媒領域興起,伴隨著對現今通行商業模式的發現,以十年左右的時間從Web1.0快速升級為2.0(這一術語已經被涵蓋面更廣的“大數據”取代)。首先,普通用戶也能夠成為信息生產者,向不特定多數人分享其經歷和作品,依靠群體力量解決問題,幫助吸引更多用戶,形成網絡效應,這有時也被叫做“眾包”。其次,流行的互聯網服務架構經歷了從單向傳播的門戶網站到交互式傳播服務的轉變。從原始的BBS、聊天室到博客、SNS、微博和微信的更迭可以發現,“分享”成為各類網絡服務的默認設置,信息流通速度不斷加快,網絡上的總信息資產以低成本不斷累積增加。最后,鑒于存在著互聯網針對大眾媒體和文化工業的大量著作權侵權,“分享”從一開始就和“信息想要自由”一起成為面對侵權指責的抗辯理由,版權、隱私等傳統價值在分享面前似乎都應當土崩瓦解,更不要提傳統組織本身了。通過上一節提到的“非法”興起,分享經濟在中國互聯網的第一個十年中奠定了獨立發展的基礎。
作為一種商業形態,“平臺”的興起和互聯網橫跨雙邊市場有直接關系。互聯網企業通過部分免費市場吸引用戶,同時在收費市場回收成本、獲取利潤,形成提供各類服務的生態系統。大量第三方服務提供者加入平臺,分享使用信息基礎設施,和用戶直接進行交易。操作系統、瀏覽器、客戶端軟件等都可以成為平臺型企業。不同的服務平臺對第三方服務的控制力不同,由此形成不同的模式和平臺責任。未來趨勢是平臺通過信息分析和匹配增強對服務提供商和用戶的支配力,更加有組織有效率地生產,掌握平臺的核心價值,逐漸從開放走向封閉。
文化產業之外,分享經濟對金融業的沖擊也值得注意。互聯網對金融業的沖擊最早開始于非金融實踐。早期互聯網將碎片化信息和服務提供給消費者,卻因為缺少靈活簡便的配套支付手段而放棄收費。國有商業銀行的電子銀行建設剛剛起步,還無法顧及諸多互聯網企業。大型互聯網公司不得不開發出可以用法定貨幣購買的虛擬貨幣,在自己的多種在線服務之間流通。對便捷支付(和便捷物流)需求最為強烈的是以阿里巴巴擁有的淘寶網為代表的電子商務平臺,阿里開發的支付寶奠定了當下中國在線支付的基礎。從歷史環境來看,第三方支付的價值不僅僅是支付便捷(取決于電信基礎設施狀況),更重要的是解決了陌生人在線交易的信任問題(先付款,還是先發貨)。它和信用評價、實名制等制度結合在一起,為線上經濟活動提供了基本保障。
和虛擬幣不同,支付寶同時也起到跨服務的支付基礎設施作用,直到支付寶誕生六年后,國家才出臺有關第三方支付的監管規定,明確了牌照監管制度。隨著支付寶的擴張,它和傳統銀行卡發卡組織(銀聯)的利益沖突是不可避免的。沖突的原因在于,支付寶有可能繞過傳統銀行和發卡組織,在支付方式和收單清算領域確立新的標準。伴隨著海量沉淀資金被引入到貨幣市場基金——余額寶中,這一趨勢愈加明顯。由此銀聯出臺了一系列旨在規范與非金融支付機構的合作、收單等業務。銀行業還希望參與設計互聯網金融的具體監管措施,例如按照商業銀行的準入制度設計其準入門檻;以貨幣基金為主的網上理財業務上繳存款及風險準備金,將風險準備金與所投資協議存款的未支付利息掛鉤等等,將新經濟拉回至既有法律框架中。
當然,互聯網對交通業、醫療教育行業也有著不容忽視的影響,但限于篇幅,暫且按下不表。
法律規制新問題
總體而言,國家對分享經濟的法律約束較少,這不僅和允許新生事物探索的監管態度有關,監管者對監管對象的認識需要經歷一個時段;也和互聯網行業帶來的巨大生產力有關。盡管目前有不少關于信息內容的禁止性規定,但都沒有從根本上約束分享經濟的經濟基礎。只要對比一下歐盟的監管措施,就可以看出中國在著作權、隱私、不正當競爭、反壟斷、廣告等領域賦予了分享經濟極為寬松的環境,使其在使用數據產生價值的過程中較少受到威懾或阻礙。下面討論分享經濟的法律問題,除了各行業的特殊性之外,可以簡要總結出幾個共同要點。
第一,監管商業模式。目前“免費基礎服務+收費增值服務/廣告”的商業模式沒有遭到立法和司法機關的否定,甚至很少有人質疑分享經濟針對傳統經濟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人們默默擁抱新經濟,迅速轉向互聯網。但在像金融和交通等傳統行業強大的領域,以安全風險和管理便利為理由要求國家參照舊有行業規則,為分享經濟制定新規就成為必然。未來的法律不太可能直接挑戰現有的互聯網商業模式,但在不同領域則可能有特殊規定,例如對如何利用體制內與體制外資源而區分不同的規則。
第二,信息平臺的責任。從P2P分享軟件開始,互聯網就明確了自身作為信息平臺的中間人地位。互聯網平臺可以從雙方的交易中獲益,提供數據匹配,同時又不想對其上發生的非法行為承擔過多責任。例如,代駕汽車軟件平臺對代駕司機的過錯是否承擔共同侵權責任?網商平臺對網店的質量瑕疵是否有擔保義務?搜索引擎是否對搜索到的侵權內容承擔責任?等等。首先,目前的侵權規則以“明知”為標準,這一標準無法解決大規模侵權的責任問題,因為互聯網的商業模式就是以非明知地使用海量信息為前提的。我們只能要求信息中介采取輔助性手段提高內容和服務的可信度,從而提升對第三方開發者的控制力。其次,分享經濟平臺這樣的松散組織不同于傳統企業組織,其邊界是模糊的,與第三方開發者和用戶分別簽訂服務合同而非勞務合同,這意味著盡管平臺能夠事實上從雙方的交易中獲利,它仍然不會支付報酬或購買社會保險與醫療保險。隨著分享經濟的擴張,勞動關系的確認將是亟待解決的問題,也是影響新舊經濟體競爭的重要因素。
第三,產權新形態。上文提及的分享關系共同指向一條產權規則:使用權從所有權中分離。這種思路在物權法上并不新穎,但卻幫助解決了三對分享關系中的利益分配和效率問題。首先,信息技術實現信息匹配對稱,從而滿足更多的信息和實物分享,讓更多用戶以低成本享有他人信息和實物的使用權。其次,按照姜奇平的說法,平臺企業將生產工具——平臺的使用權讓渡給眾多第三方開發者和廣告商,允許他們以低成本接觸到平臺企業的海量用戶,并根據平臺提供給他們的數據為用戶量身訂制服務。第三,正如我在其他地方討論過的,“分享”不僅意味著用戶成為免費的勞動力,他們同時還通過點擊“同意”而貢獻了作為生產資料的個人信息(比帶有人身屬性的“隱私”更中立),用于交換更好的服務,與平臺企業和第三方開發者分享。盡管互聯網行業已經普遍接受個人信息的財產屬性,但國家在法律層面仍然固守著人格權保護規則。如何更好地協調兩者的關系將對未來分享經濟產生重大影響。不難看出,這種分享遠非共有生產資料所有權的社會主義革命,而是資本主義內部分享使用權的增量實踐。
第四,公共服務監管。當分享經濟平臺成為準公共服務平臺時,對整體上提升公共品的提供有著積極影響,但某種程度上也會影響公共利益。這種影響體現在:(1)互聯網企業與政府部門合作,幫助后者建設電子政務平臺,或直接與后者簽訂獨家合作協議,對后者掌握的海量公共數據進行分析。信息時代政府公開基礎數據,放開由市場進行挖掘分析,有助于提升公共資源的利用率,但不應排他地授權給一家或幾家企業,獨占分析優勢地位,而應當向不特定公眾公開,促進行業競爭。(2)即使通過政府采購或公私合營方式推進基礎設施服務,也應當基于公共利益考慮,對相關私人企業加強監管或提高準入要求,防止企業置私人利益于公共利益之上。(3)信息安全級別需要提升。根據最新的《網絡安全法》(草案),一旦被認定為關鍵基礎設施,私人互聯網平臺必須在中國境內存儲在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公民個人信息等重要數據;如果因業務需要,確需在境外存儲或者向境外的組織或者個人提供的,應當進行安全評估。
本文簡要從生產關系角度討論了分享經濟的實質,并展示這種商業邏輯如何影響具體的法律問題。在“互聯網+”的大產業背景下,互聯網的根基并不會削弱,法律和政策正逐步和商業邏輯匯合,有利于這一產業的發展。互聯網向更多傳統領域延伸并產生的利益沖突還有待進一步觀察。
(作者單位: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