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法治進程的不斷加快,中國司法改革的各項措施陸續出臺,制度化建設邁入了一個新的階段。法治中國的美好愿景不僅引發了國內學者的持續討論,還吸引了太平洋對岸一些美國學者的目光。就連一向對美國本土之外的法律問題關注甚少的《哈佛法律評論》(Harvard Law Review),也在最新一期雜志上刊登了題為《中國普通法?指導性案例與司法改革》(Chinese Common Law? Guiding Cases and Judicial Reform)的文章,介紹中國近年來最重要的司法創新之一——案例指導制度。

中國有著獨特的法律傳統,其中案例法至多占據比較次要的地位,事實上中華法系一直以縝密編排的成文法影響整個東亞地區。新中國成立以后,憲法制度也清晰區分了立法機構和司法機構之間不同的職能。這樣看來,即使是最高人民法院也不能逾越自己權限來涉足立法事項。盡管早在20世紀80年代,最高人民法院就開始陸續發布“典型案例”,但作用僅限于幫助法官判案,這些案例本身既不是法律淵源,也不得在判決書中進行援引。然而,學術界對這樣涇渭分明的職能的理解一直爭議不斷,最早也是在80年代,就有學者提議引入普通法系的判例制度,將案例視為有約束力的法律淵源。

這樣的聲音在21世紀似乎有了回應。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第二個五年改革綱要》,提出要將構建案例指導體系作為一項明確的政策目標。但因其所主張的專業性與中國司法傳統中的人民性有所抵牾,故而在隨后的實踐中低調轉入地區試點工作。多年試點之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發布了《關于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對指導性案例的編選條件、編選程序、指導價值和參照適用等作了原則規定,真正開始在全國范圍內推行指導性案例制度。該規定與2015年印發的《實施細則》一起搭建了案例指導制度的基本框架。隨著這項制度的不斷完善,每年推出的指導性案例數量也在不斷增加,涉及的訴訟類別也更加多元化,因此被很多海內外學者視為最為重要的司法創新之一。然而,案例指導制度尚處于起步階段,其在司法體制內的影響力也相當有限。這部分是因為對司法機構職能的理解限制了案例指導制度的作用,指導性案例尚不具備獨立法律淵源的地位,只限于在裁判理由中起必要的“參考”作用。文章認為,這樣的政治定位并不清晰,甚至很難將其與典型案例、司法解釋的功能區別開來,因此目前而言很難評估其制度影響力。

然而文章也提醒到,如果深入到中國的政治體制中進行分析,就能看到案例指導制度不可能在中國建立起一套英美式的普通法系統。事實上,無論是中國的法律傳統還是社會主義的政治體制都不允許普通法系統的存在,相較于普通法系,案例指導制度或許更接近于民法法系的相關制度。和后者類似,指導性案例沒有獨立法律淵源的地位,援引案例的法官們也不像英美國家的同僚那般,有著“向前看”的法律思維,同時,相關案例的收集發布也是在國家層面完成,建立案例指導制度的更深層次理由也與普通法系截然不同。中國的案例指導制度的獨特性在于追求全國范圍內法律適用的統一性,任何一位中國法官的判決都不可能自動轉化為指導性案例,因此與普通法的先例制度僅存在非常有限的可比性。如果不了解這一點,比較研究就會進入誤區。(文/李誠予)